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困境和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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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困境和出路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996年、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均明确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应当说,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标志。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开展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对于依法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1996年确立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其中有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当事人

2、合法权益的保障。为此,有关部门通过联合会签文件或者司法解释等方式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了增强法律效力,司法实践部门和学界普遍呼吁通过立法修改予以完善。遗憾的是,2012年刑事诉讼的修改,关于立案监督制度并没有予以修改。这就必然会造成新的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日实施后,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改革文件是否继续实施,如何贯彻实施的问题。这即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中立案监督工作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12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困境和出路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1996年、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两次修改,均明确规定了刑事

3、立案监督制度。应当说,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标志。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公安机关等单位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开展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对于依法解决有案不立,以罚代刑,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1996年确立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逐步被人们认识和重视,其中有的问题已经影响到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为此,有关部门通过联合会签文件或者司法解释等方式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为了增强法律效力,司法实践部门和学界普遍呼吁通过立法修改予以完善。遗憾的

4、是,2012年刑事诉讼的修改,关于立案监督制度并没有予以修改。这就必然会造成新的刑事诉讼法在2013年1月1日实施后,修改前的司法解释或者司法改革文件是否继续实施,如何贯彻实施的问题。这即是修改后刑诉法实施中立案监督工作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12一、修改后刑诉法立案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修改后刑诉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说明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

5、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活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基本依据。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这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相比,除条文顺序变化外,内容没有任何变化。其主要特点是:人民检察院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仅限于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案件。案件的来源是人民检察院发现的或者被害人提出的案件。被害人提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于公安机关说明的理由不成立,人民检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996年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的确在解决被害人告状无门,防止和纠正公安机关徇私舞弊,有案不立,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6、但是同这是这15年多的司法实践,无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还是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其主要问题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主要问题是:12一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情况缺乏必要的知情权。检察机关只能通过案件当事人的申诉或者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中发现等渠道了解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很难主动获知刑事立案中的违法问题。有关报道也表明,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案源已经成为制约立案监督工作的瓶颈。当然,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以及侦查机关法治意识的增强,老百姓告状无门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我们还应当承认,有案不立问题并没有的带根本性解决。二是监督范围不全面。无论是1996

7、年刑事诉讼法还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都是只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进行监督,而未规定对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督。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公安机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利益驱动,以刑事立案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此,不仅群众反映强烈而且也严重影响了侦查机关的形象,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三是缺乏侦查机关受理案件后审查立案的期限规定。比如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在多长时间内应当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长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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