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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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刍议  论文摘要自检察机关进行机构设置改革,设立侦查监督科以来,对侦查主体的监督不断得到重视,尤其是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得到了全面的开展。2010年10月1日实行的《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更是将立案监督落到了实处。此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然而,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破冰,刑事立案监督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司法实践中亦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切实予以执行,这极大地影响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本文通过对刑事立案制度的系统分析并相对应地提出一些法律构想,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案监督

2、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立案监督基本原理现实缺陷根源法律构想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基本原理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理论界分歧较大,概括起来,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的案件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专门性法律监督。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事立案监督是享有法律监督权的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及公民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立案是否依法进行实施监督。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

3、,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除公安机关外,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等刑事立案机关都是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对于监督对象的界定过于狭窄,众所周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并非刑事立案的唯一主体;第二种观点过于宽泛,混淆了不同类型的监督,没有对权力与权利加以区别;第三种观点对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把握比较准确,既符合法律的规定,也符合学术要求的科学、全面。因此,本文所分析和探讨的刑事立案监督是建立在第三种观点上的刑事立案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性质  在我国,刑事立案监督权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其与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

4、执行监督权相并列。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律监督权的主体是唯一的,只有检察机关才有刑事立案监督权。  同时,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权也是检察权的表现之一。在我国的权力结构中,不论是从《宪法》的刚性规定上看,还是从我国权力运作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权都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存在的。检察权的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有机结合,构成了法律监督权所特有的属性,使它不同于司法权,而成为国家权力分类中的一种独立的权力。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法理基础  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是基于“侦检分工制约理论”的法理理念所建立的。“侦检分工制约理论”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

5、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制度,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具有检察监督的制约权。豒司法实践中,侦查权过于强大而被滥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体现在刑事立案阶段就是不破不立,立而不侦,以罚(行政处罚和劳动教养)代刑,非法干预民事经济纠纷,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现象时有发生。刑事立案监督权可以防止国家权力的专断和权力的恣意,保障国家权力在刑事立案阶段的正确行使。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基础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做的一系列规定,总体上说可以分为三大层次:首先是宪法层级;其次是刑事诉讼法层级,我国刑事诉讼法用了四个条文对刑事立案监督制度做了具体性规定;第三个

6、层级就是法规和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对刑事立案监督作出了规定。  三、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立法层级不高  根据前文所列举的我国的立法体系,我们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为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实施建构具体的框架,刑事立案监督的实际操作基本上都是以部门规章作为依据。法律的层次不够,直接导致了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先天不足。  (二)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立法内容的不完善  1.监督对象狭窄。我国法律对监督对象的规定仅仅着眼于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而对于其他监督对象,特别

7、是检察院自侦部门的监督是远远不够。  2.缺乏相应的程序规定和跟踪机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应三个月发一次催告涵,督促公安的侦查进度。但是对于立案后是否批准逮捕,是否移送起诉,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没有制定相关的跟踪机制,以至于对立案监督是否起到了应有的效果,如何把握是否符合刑事立案监督的条件等问题的研究缺乏后续效果的支持。  3.刑事立案监督的领域存在盲区。根据法律规定,刑事立案监督包括对行政执法领域的监督。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因为缺乏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对接体制,很少有行政机关主动移送线索给检察机关,而检察机关也很少主动对于行政执法领域进行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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