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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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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责任本质刑法的责任本质一、“责任”一词的含义关于责任一词的含义,日本学者佐伯千仞认为有多种:“责任”一词,虽然社会上各种各样的意义使用,但其本来的用法,例如,“追究责任”、“承担责任”等场合的责任是,就某些反价值的行为或事件从旁非难某人,或者意味着本人承认、甘愿承受非难。由它派生,由于其行为违反了本来的义务,称为责任;或者作为违反其义务的结果,必须忍受的制裁或负担,也可以叫责任。刑法学上所谓责任,是指能够就犯罪行为对其行为人进行非难。二、有关责任本质的学说有关责任的本质,大塚仁博士指出,就如何理解刑法中的责任的本质,
2、在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间存在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之间的对立。道义责任论通常立足于非决定论的立场,认为具有自由意思者在此自由的决意下所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应归属于行为人,就此行为与结果可对行为人予以道义性谴责;与此相反,社会责任论基本上是以决定论为基础,认为虽生存于社会但却对社会具有危险性者正处于应接受作为社会防卫手段的刑罚的法律地位,这就是所谓责任。我们认为刑事责任的本质是指认识论本质。因为我们研究刑事责任本质的目的,就在于深刻地认识刑事责任,特别是认识刑事责任的内部联系,并去指导司法实践,而不在于对刑事责任进行逻辑分析,
3、当然这也很重要。另外,从价值观本质上考虑,研究刑事责任认识论本质比研究其逻辑本质,对于我们深刻地认识刑事责任和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意义更大。三、刑事责任的本质是伦理性与社会性的辩证统一刑事责任的伦理性刑事责任伦理性是指从伦理道德的角度回答国家和法律为什么要让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人具有自由意志,是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伦理基础,是刑事责任伦理性的基本前提。在这一间题上历来存有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唯心主义者认为人的意思是绝对自由的,它不决定于周围的自然和社会环境,而决定于其自身,这一
4、绝对自由意志是一个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的根据之所在。而机械决定论则否定人具有自由意志,认为人的意识和意志完全受客观世界所支配,毫无自由可,,人的犯罪是受客观因果律支配的必然,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因为人具有自由意志,而是为了社会防卫的需要。刑事责任的社会性刑事责任的社会性,是指从目的论的观点出发,把刑事贵任看成是防卫社会所必须,从而从社会的角度回答行为人何故就自己的犯罪行为负责。刑事责任的伦理性与社会性的统一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应当对社会负责,因为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有一定的关系就有一定的要求,因而从伦理上讲,个人的
5、行为应当符合社会的要求,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不利责任。贯彻到刑法领域,就是人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社会的人性决定了社会要尊重个人的权利,维护个人的尊严,充分保障个人个性的自由发展,从而最终保证整个社会的向前发展。具体到刑法领域,就是刑法不仅是保卫社会的工具,从而把犯罪人作为追究与惩罚的对象,更重要的是要以人的社会化为目的。当然人的社会性与社会的人性,并不是空洞的和抽象的,而应当历史地看待。人的社会性与社会的人性总是与特定的历史阶段和该历史阶段中的阶级、社会状况联系在一起的。刑法,要以公民个人的社会化为目的,这一原理
6、对于我们深刻地认识刑事贵任的本质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人的社会化主要是指个人掌握社会规范和把社会规范转变为个人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包括刑法,是社会的基本规范,因此人的社会化就包括将法律规范内化于个人的人格之中。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在社会上正常地进行各种实践活动,否则就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则表明其人格社会化存在着缺陷,因此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对犯罪人进行教育改造,使之自觉地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对犯人进行教育改造,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一项权力,而且还是一项义务。刑法以个人的社会化为
7、目的,有利于我们对我国刑法的一些具体规定作更深刻的理解。就我们前面所讲到的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而言,未成年、聋哑、盲这些生理状况之所以不能加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在于这些情况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无关,而且还在于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性,使刑法成为个人社会化的工具,因此国家和社会把这些不利生理状况,看成是个人的不幸,不是一味地通过惩罚,而是通过提供各种社会的、法律的援助,帮助犯罪者完成社会化进程,这充分地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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