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本质及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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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本质及内涵本文讲述了关于我国刑法中自首的本质及内涵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仔细阅读下吧。一、如何认识自首制度的本质本质是指事物客观的内在联系,为此我们必须用科学的方法对其内在涵义予以揭示,否则就会偏离客观事物的内在属性。对自首制度的本质进行揭示也不例外。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客观事物的表面现象的理解,而未深入到其背后去寻找一个决定性的内部联系。如果把自首的本质理解为: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国家追究。显然,这并没有揭示出自首的真正涵义,而是仅仅对自首的表面现象进行简单的概括而已;其无法解释在特殊条件

2、下,亲友规劝、陪同犯罪嫌疑人归案也视为自首。为了避免产生如此缺憾,笔者认为对自首制度的本质应当作以下三个方面的概括。第一,自首制度的确立取决于国家机关打击犯罪行为的刑事政策需要。这是因为在刑事政策方面,我们国家长期以来一直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以便达到教育的现实性和预防的有效性,以及实现刑罚对犯罪行为人争取多数,打击少数的立法本意。因此可得出,我国坚持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自首制度的政策性本质。第二,自首制度是根据犯罪分子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而设立的。从犯罪心理上讲,主观恶性是犯罪人主观上的反社会性。它构

3、成犯罪人主观心理结构中的一个方面。不同犯罪人的心理结构在稳定性上是不相同的,这是因为犯罪行为人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造成的。因此,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分子犯罪后心理往往表现为恐慌和后悔;如果此时在刑事政策上给犯罪人提供较轻处罚的条件,其犯罪心理结构会很快松动,客观上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从这个意义讲,自首制度的确立对教育、挽救、瓦解犯罪分子提供了客观条件。由此也可以得出结论:自首制度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第三,自首制度的确立符合我国刑事政策的经济性原则,体现了刑罚的效率经济本质。而要探索这一

4、本质,就应从不同社会法律制度的共同本质原因方面去寻找答案。有幸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已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并揭示出这一共同原因就是一定社会的物质利益关系。即任何不同法律制度都体现出一定的社会物质利益关系,简言之,法律制度都是由物质利益关系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也不例外。因此,我国法律的制定也要服从社会物质利益关系,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以便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服务。刑事立法同样也要受这一物质利益关系的制约。这是因为在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国家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来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于是就产生了如何将国家有

5、限的财力在保护社会的过程中合理、高效地进行分配的问题。如果不进行成本核算,过多的将财力用在侦破之中,无疑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提高诉讼效率乃是自首制度在刑事立法上得到确认重要原因之一。通过以上自首制度确立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自首包含着的政策本质、心理学本质和效率经济本质三个方面的内容。自首制度的这三个方面的本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形成了自首制度本质的有机体。二、如何认识自首概念的内涵概念是事物本质属性的概括。自首概念的内涵、外延都决定于自首制度的本质。因此,我们需要在自首本质的基础上对自首的概

6、念进行深层次探析。即需要从自首制度与刑事政策、犯罪心理和诉讼经济效率三个方面对自首制度的概念进行揭示。1979年我国《刑法》对自首制度也只是概括式的规定,但未从法律上对自首作出界定,直到1997年对《刑法》的修订,才对自首的含义由概括式向混合式的转变,才使得自首的概念及处罚原则有了更加具体、科学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目前学术界对自首这一法定定义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为此,笔者将谈谈个人对自首制度的本质在理论上的浅显看法。首先,主体须是犯罪

7、嫌疑人,这是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目前学术界对自首主体的客观行为表述仍存有争议。有的认为:行为人在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或者犯罪人未被发觉之前,以及在司法机关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罪行并自愿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还有人认为: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于犯罪之后,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的行为。因此,欲对自动投案进行科学准确的表述,就应根据自首制度的本质和有关刑事立法的规定来对之加以全面的概括。据此,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归案之前,详言之,自动投

8、案是犯罪嫌疑人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采取有效强制性措施之前,基于自己的意志使自身受控于司法机关的行为。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这也表明自动投案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这也就是说,如果并非是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劝说、陪同投案的,其自动投案的主体也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而决非是其他主体。如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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