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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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浅论我国刑法屮的自首制度园艺学院园艺专业朱丽莎指导老师马丽教授摘要:自首是一种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是自古以來我国刑法规定中独具特点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自首制度进行简单论述。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自首制度概念、本质。第二部分: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和认定。第三部分:自首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第四部分:根据相关设想提出立法建议,完善自首制度。关键诃: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首前言:自首制度是我国非常重耍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是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口首制度是以惩办与宽人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的一种刑罚裁量。1997年我国刑法在总则上对自首只作

2、了原则性的规定。1997年新刑法不仅在总则对自首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在分则上对特别口首作了相关规定。1998年4月6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丁•处理口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刈•口首的和关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口首制度的设立与完善:一、利于犯罪分子投案口首、悔悟向上;二、利于降低司法成本、捉高司法效率;三、利于深挖余罪,提高破案率,减少隐案数;四、可以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主动的与犯罪分子、犯罪行为作斗争。因此完备自首制度,意义重大。本文主要通对现行的自首制度的概念、本质、成立要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对存在的几个自苗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与研究,从而对进一步完善

3、自首制度提出了白已的观点和建议。1、H首制度的概念、本质1.1自首制度的概念2011年《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虽然我国自首的概念经过了从理论概念到司法概念再到立法概念这一演变过程,并fl.对自首的概念作岀了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我国学考对自首概念依然存在争议。笫一种观点:自首的成立需要具备两个条件:即口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口己的罪行。[1]第二种观点:口首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即除法律规定的前两个条件外,犯罪人还必须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追诉,尽管法律条文“对些没有明确规定,但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來说,必须做到这-点,只冇这样才能说明犯罪分子

4、冇悔改的诚意”。[2]第三种观点:承认现行刑法对自首的构成要件作了修改,即现行刑法“仅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为作为成立自首的条件”,但是乂对这--修改表示异议,认为“新刑法对于自首概念的修改,很难说比原來的更科学”。[3]我认为比较认同第一种观点。综上所述,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C的罪行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止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木人的具他罪行的行为。1.2自首制度的本质“本质,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屈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木质。”[4]对于本质认识,社会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

5、点。第—种观点认为,自首的本质在于悔罪。“不悔罪,就无所谓自首”,“悔罪贯穿于自首的全过程”。第二种观点认为,口首的本质是自动投案,亦即自首是犯罪人犯罪后口己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的行为。[6]目前社会上比较流行第二种观点。我也同意第二种观点。对于第一种观点,我也不同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儿点:第一,悔罪并不是自首的特有属性,悔罪往往可以独立于自首Z外的其他制度。目前我国刑法屮缓刑犯、减刑犯和假释犯,并不必然是自首分了。其中悔改表现就是缓刑、减刑、假禅的条件z—。第二,悔罪心理作为一种主观因索,相对于客观因索而言,是难以认定的,在既难认定又必须认定的情况下,必然使认定具冇随意

6、性。[7]第三,悔罪作为自首的特冇属性,没冇法律和证据的支撑,不符合立法的精神。第四,现实司法实践中,不少自首的犯罪分子,往往基于各种H的才进行自首,如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无路可逃、亲人的大力等,然而这些主观上的个人动机并不影响客观上自首的成立。因此,我认为自首的本质是犯罪人犯罪后自己把自己交付给国家追诉的行为。[5]2、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司法认定2.1自首制度的构成要件2.1.1一般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菲分子在犯菲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2.1.2特别自首特别自首又称“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描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

7、未掌握的木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1.3准自首准H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一般自首和特别H首的白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H己罪行的,对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巫后果发生的,诃以减轻处罚。3、白首制度的司法认定3.1自动投案的吋间在现行刑法典上对投案时间有两种解释。一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学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二是虽然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但是犯罪嫌疑人尚耒接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现行刑法典在时间的限制上较为宽松,只要犯罪事实尚未归档,犯罪嫌疑人均有机会认立为口首。但尚未归案又存在几种情况:一是犯罪事实尚未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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