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商业管理伦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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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商业管理伦理探讨制定法律,打击伪劣商品古代商德要求'‘货真”,不能搀杂使假,以次充好。但单纯依靠商人的自我约束来保证商品质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中国古代商业从一开始就禁止“伪饰”,不准以假充真。《周礼•地官•司市》规定:“凡市伪饰之禁,在民者十有二,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在工者十有二。”[11]商贾手中十件商品中如有两件质量不符合标准,便禁止出售。否则,既是违犯法令,也是有悖商德的。[12]宋代在前代法律基础之上多次颁布诏令三令五申禁止销售伪劣产品,对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绝不姑息。宋代法律屮多次提到对“行滥”的论断和处罚。所谓“行滥”,即质量不合乎法定标准的物品。

2、这类商品主要包括各种“器用Z物”以及绢、布、绫、绮等纺织品。宋代对行滥之禁的处罚按窃盗律来论断,不可谓不严。[13]如宋太祖乾德五年二月的诏令:“钱刀所以通贸易,布帛所以备财用,民之急务,不可阙焉。故币之轻奸,国家所禁,物之枉滥,律令甚明。近闻都市之中,贾人作伪,或刮铜取铅,盗铸公行,或涂粉入约,诈欺规利,是致货泉日弊,偷薄萌生,禁而止Z,抑惟旧典。自今京城及诸道州府,不得行用新小铅鐵等钱,兼不得以疏恶绢吊入粉药,违者重置其罪。”[14]对伪劣商品有宋一朝一直加强法律管理和制裁。如宋太祖乾德五年十月下诏:“布帛之用,世道攸资,行滥之禁,律文具载。而商贾末奸伪萌生涂以粉药,因而规利,渎乱典刑,

3、无甚于兹。自今宜禁民不得辄以纽:疏布帛鬻于市,及涂粉入药,吏察捕之,重置其罪。”[10]到了宋太宗时又下诏:“有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鬻于市,斯古制也。颇闻民间所织锦绮绫罗及它匹帛,多幅狭不中程式,及纽:疏轻弱,加药涂粉,以欺诳贩鬻,因而规利。宜令两京诸州告谕民,所织匹帛须及程式。贾肆之未售者,限以百日,当尽鬻之。民敢违诏复织,募告者,三分赏其一。”[10]Z后的皐帝也都重视对商品质量的监管。如真宗时曾下令:“禁造行滥物帛,申旧制也”。[io]对销售伪劣金银器皿的行为,则规定:“令诸厢界严切觉察断绝,许诸色人告捉入官,勒行人看验诣实分数,比纽亏价赃钱,本犯人乞依律计利准盗论科断,其行

4、滥Z物没官,估计价钱支一半与告捉事人充赏;内有工匠受雇与人造作,铸泻添和,偷取好银,据验到入铜两数,并乞依犯科断,仍许银主告捉,如偷取赃重,自从窃盗法区分;所有行铺自前打造下次银物色,与限一月内烹练好银,限满不改变者,并许告捉施行徙之。”[io]有宋一代,政府曾多次禁令伪滥之物的交易,但是由于坊市制度的瓦解,政府法律约束的力度大为削弱,对商品质量的监管亦越来越难,因此伪滥之物交易仍屡禁不止。尽管如此,作为市场管制的重要手段,对产品实施质量准入和监控的制度在宋代是一直存在的。[15]完善管理度量衡的法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中国古代优秀的十大商德准则。[16]货真量足即包含于其屮。以次

5、充好、以假冒真、短斤少两是违法悖德的。宋承唐律,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度量衡器法,来约束和打击市场上私造及使用不合格度量衡的行为。首先,为了保证度量衡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政府设置专门官署来负责检验度量衡是否合乎规格。如宋神宗元丰元年下诏曰:“诸路转运司就廨舍所在州置都斗称务,委都监管辖工作,别差官较泄,送诸州商税务卖之。”[10]其次,严令禁止民间私造度量衡的行为。如宋哲宗时规定:“辄增损衡量,若私造卖者,各杖一百,徇于市三日,许人告,每人赏钱有差。”[10]又徽宗宣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尚书省言左司员外郎阎孝悦上奏提到民间为趋利私造度量衡,针对此他建议道:“诸增减斟升称尺等,若私造私用及贩卖者,

6、各杖一百。增减私造,仍五百里编管;私用及贩卖,并令众三日。以上许人告。”[10]以上种种法律规定,对维护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空气起到了重要作用。反对消极的市场垄断,加强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介入从北宋到南宋、从京城到州县、从内地到边疆都存有商人垄断市场问题。[17]这些垄断有的是有组织的行会市场垄断,有的是无组织的单个商人市场垄断。无论其是否有组织,市场垄断存有消极作用,且这些作用有时是非常严重且不容忽视的。尤其是“行”等行会组织是商业活动中形成的机构设施,它们在经营上排斥非行户,进行垄断渔利活动。而这些行为由于不遵循市场运行规律,所以非常不利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供应,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也损

7、害了人民百姓的利益。针对此,宋代政府制定一系列反垄断的法律来抑制市场上的垄断行为。如市易法、常平仓法、均输法、寄汆法等。此外,依靠法律手段打击市场上的垄断。如宋高宗时曾下诏:“禁米谷铺户停米邀勒高价。如违,杖一百。”Lio]还有一些法令,是打击牙人欺行霸市行为。如宋高宗时曾下诏:“浙西州县米价翔贵,虽有南船载到濒海诸州,多被米牙人邀租,用大斗低价量汆私停,高价出臬。仍令温、台、明、越州严行约束。”[io]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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