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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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模式的重构【摘要】我国是一个拥冇十三亿人口的大国,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三分之二。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在农村土地、养老、婚姻等方面出现了很多新问题,农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增加。然而,我国现存的法律援助模式,不能够完全适应和满足这种变化。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现有法律援助模式的分析,试图构建“一体两翼”的农村法律援助新模式。【关键词】农村法律援助;模式;“一体两翼”一、我国主要的法律援助模式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从1994年开始,我国陆续在武汉、上海、北京、广州、郑州等大屮城市开始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模式逐

2、渐凝练为三种较为有代表性的模式即武汉模式、广州模式和郑州模式。在“武汉模式”下,由律师协会管理和监督法律援助案件和法律援助基金。它保障了当事人可以自由的选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可以自由支配法律援助基金,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自卞性。广州模式的优点在于它使得法律援助回归到了政府责任的基点上,便于政府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经费、人员配备、机构设置等问题,使得司法行政部门的事务性工作和援助经费压力过大。郑州模式加强了律师事务所的自主性,但是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有力的监督措施,法律援助的经费和律师的办案质量难以保证。二、现存法律援助模

3、式在农村应用时的弊端(―)相关立法存在缺陷法律援助制度作为西方的舶来品在我国的发展不到二十年的时间,目前为止,法律援助领域效力最高的立法是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该条例已经实施近十年的时间,由于其效力等级低、部分内容规范不明确等问题,阻碍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在农村,《法律援助条例》也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我们期盼《法律援助法》的出台,也期盼对农村法律援助问题的专门立法。(-)农村法律援助人员数量不足且分配不均目前我国的法律专业人才往往都集中在大中城市里,而在广大农村,法律人员却十分紧缺。据权威材料证实,从2000年开始全国的基

4、层法律服务所数量急转直下,从业人员大幅减少。据统计,全国真正在一线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不超过3万人,实际从业的法律工作者与农村人口的比例还不足0.003%。①即便是如此少量的农村法律工作者,也往往选择在经济相对较好的地区,很多最需要法律服务的贫困偏远地区根本就没有法律工作者。(三)经费严重匮乏法律援助资金的严重缺乏一直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运行中的一个“软肋”。财政专项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是主要的经费来源。但很多情况下,财政专项拨款只能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口常开支,根本无力开展广泛的法律援助工作。此外,我国法律援助组织机构经费主耍由省、县两级财政通过专项资金的转移支付來保障。财

5、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固然有其监督措施,但由于农村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单一,财务人员缺乏制衡,主管机关信息不畅,导致法律援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疏于监督,财会制度得不到应冇的执行,内控机制无法落实,兼之没有明确的财务公开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透明度,资金滥用、流失的状况时有发生。②三、重新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法律援助模式我国长期形成的社会经济二元化结构,使得法律援助申业在整体快速发展的情势下,出现了城乡发展不均衡的态势。农村法律援助在援助对象、援助范围和援助机构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能套用我国现存的法律援助模式,而是要因地制宜的构建一种“一体两翼”的农村法律援助新模式。“一体两

6、翼”的“一休”是指以政府主导为主体,“两翼”中的“一翼”是指社会团体参与,“一翼”是事业单位联动。(一)农村法律援助要坚持政府主导地位首先,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法律援助中的立法作用。要依靠政府力量提升法律援助立法的效力层级,要因地制宜地规范农村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和范围。现行的《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的对象确定为“经济困难的公民”。笔者认为,应当将经济困难的农村企业或非自然主体也纳入受援对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法律纠纷也由传统的养老、婚姻等转向新型的征地纠纷、农业合同纠纷等,应当适当扩人农村法律援助的范围。当然,在我国农村法律援助法出台Z前,地方政府完全可以根据当

7、地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或出台政策性文件,解决农民法律援助的燃眉之急。其次,继续强化政府在农村法律援助中的司法行政职能。让广大农民了解法律援助制度,并且简化法律援助巾请程序,方便广大农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方面。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资源为农村法律援助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耍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并逐步完善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相关制度,还要不断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程序,合理简化审批手续。再次,政府建立农村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制度,合理分配资金。应当逐步提高政府财政拨款的额度,加强政府对该项经费的审查和监督,将冇限的法律援助经费,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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