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承担及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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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未成年人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责任承担及有关问题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近年来各类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热点和难点。据统计,在我国13亿人口中有2亿多是在校学生,而在这庞大的学生群体中绝大多数又是未成年人。因此,正确及时审理好校园损害赔偿案件,不仅关系到广大未成年学生的保护问题,而且也关系到学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国家义务制教育的健康发展。在发生了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之后,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不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责任?这是每一所学校和每一位学生家长都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碰到且

2、争议较大的问题。首先,我想来谈一下的是,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什么关系?弄清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处理好此类案件至关重要的前提。目前,社会各界对这个问题同样是颇有争议,主要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这通常是未成年学生家长们的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一般是校方的观点),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者,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在这两种观点中,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3、,未成年学生进入学校之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不是监护职责,而是教育管理职责。这种教育管理职责不是由学校和监护人自行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15条、16条等。法律的这些条款,对学校的性质、职责和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法律给学校直接规定的法定职责。其次,我们再来看一下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在民法理论中,侵权赔偿案

4、件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个:一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公平责任原则;四是过错推定原则。那么学校在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哪一原则呢?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从归责原则上说,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也就是说,无论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情况下,都必须对未成年人遭受的损害或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那么,让监护人替被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是不是学校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

5、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以过错的存在为前提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这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一是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二是有多大的过错,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则学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判断学校到底有没有过错,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全面地加以具体分析,第一,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管理职责,如是否落实了安全保护

6、措施,校舍、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能否确保学生安全等;第二,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教育职责,如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认真地对学生进行了教育;第三,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学生的照顾责任,如是否及时制止学生的不当行为,是否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否根据每个学生的年龄、智力等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不同层次的照顾等。上面说得过错责任原则是在校园伤害赔偿案件中的一般规则原则,但在特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谓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可能,

7、由各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则原则。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学校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必须是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3)必须是意外事故,如果不是意外事故,则必定有责任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4)必须是严格坚持最后适用的原则。同时,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

8、状况、社会舆论和同情心的向背等也是法院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综合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未成年学生心理和生理上的特点,难以对事故发生的情形准确地加以描述,再加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又不在事发现场,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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