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诱因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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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诱因责任承担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民事纠纷的原因也越来越复杂。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诱因责任应如何承担,无明确法律规定,审判实务中认识与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认为诱因并不符合民事侵权因果关系要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冇的认为诱因是间接原因,应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有的则认为应根据具体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民事责任。不同的法院或同一法院不同法官针对同一类情况判决的理由与结杲各不相同,往往会使公众对法律产生怀疑,降低法律的权威。笔者借身边冇一定典型性两个案例,谈一下自己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诱因责任承扌口看法。案例一:某甲与某

2、乙均是丙某经营的毛衣厂的女工。2002年某日,甲发现口己钱丢失,怀疑是同厂女工所为,遂先后对乙等女工床铺、身体等处进行了搜查,未找到现金。第三天午饭后乙服用毛衣厂库房内毒鼠药“气死猫”,后乙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乙某之父诉至法院,耍求甲、丙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法院判决甲承担约35%赔偿责任,丙赔偿15%赔偿责任。案例二:甲与乙发生交通事故,乙受伤被送往医院,甲在去往医院途屮感到胸闷,到医院后乙的家人赴到,其中丙对甲说:“你怎么开车的,你会不会开车”,甲心脏病发作死亡。甲的家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丙承担10%赔偿责任。严格来说,在上

3、述案件屮,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与加害人行为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杲关系,加害人的行为只是造成损害后果的一个诱因而已。于此情形,加害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二、诱因行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诱因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实施的能够诱发某种损害结果产生的行为,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一种外在的,非木质的联系,侵权行为不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只是由于诱因行为的介入,偶然地和一个因果锁链发生了联系,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后果。诱因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乂称偶然因果关系或间接因果关系,主要表现形式冇:1、由于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或进一步引起其他的损害后果;2、

4、诱因行为又介入第三人行为,或介入被害人本身的行为,或介入自然因素造成进一步损害;3、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影响到第三人而发生损害事实。三、诱因行为与损害结果Z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依侵权法的一般理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有四个要件:1、行为人有过错;2、行为具冇违法性;3、有损害事实;4、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冇因果关系。上述两个案例符合询三个构成要件是明显的,存在争议的是二被告行为与受害人死广冇无因果关系以及因此导致民事责任的犬小。民事侵权的因杲关系比较复杂,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没有统一的观点与标准,而且也在不断的发展。由于因果关系的复

5、杂性和多样性,在司法、学术界理论颇多,但最主要的学说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条件因果说,凡是因其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均是损害结果的原因;二是必然因果说,原因和条件有着严格的界限,仅承认原因与结杲Z间有因杲关系,而不承认条件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是和当因果关系说,这种观点与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颇为相符,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民法理论所采用。我国在审判实践采用的也是相当因果说。相当因果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事件是发生损害不可欠缺的条件;二是该事件实质上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那么从案例一來看,甲的行为已经给乙造成了精神损害,虽然甲的行

6、为不会直接造成乙自杀,但是甲在实施该行为时,可以或者应该预见到可能对乙造成心理伤害出现一定后果,没有甲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乙自杀的后果。因该案甲的行为与乙喝药水死亡因果关系是成立的。同样被告丙对雇工疏于管理,对有毒药品缺乏安全有效的存放损害发生不可欠缺的条件,也增加了损害发生客观可能性,因此与乙死亡也存在因果关系。同理案例二甲的死亡与乙的非理智发脾气有因果关系。确定了诱因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Z间具有相当因杲关系,同时又具备了其他构成要件,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就应得到和应支持,侵权人就应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四、因诱因而死亡时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确定要认

7、定诱因行为的责任,首先需要明确权利人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这在受害人因诱因行为死亡吋尤为重要。对此,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不同的认识。就前文所举案一而言,对权利人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就有三种意见:1、侵犯名誉权;2、人身权损害赔偿;3、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笔者的观点是:搜身本身侵害的是名誉权、人身权。名誉权、人身权具有身份的专属性,是一种专属于特定主体的民事权利,即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名誉权作为专屈性权利,是不可传让、继承的,也不受他人剥夺,名誉权也不能由主体随意抛弃。名誉权具有非财产性,不能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其与财产权有密切关联性,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公民

8、或法人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因此也就影响到民事主休财产的得失。因此权利主休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自然人的名誉受到侵害的,还可能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当乙受到非法搜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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