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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7
《公司董事的定位企業管控的規則-臺灣證券交易所》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公司董事的定位-企業管控的規則-陳春山一、公司法制的沿革於現代市場經濟社會當中'公司與每人的生活密切相關'民眾不論買食物、飲用水、使用電氣,都與企業或公司密切相關。在我們日常生活所感受到的公司,乃是提供服務或產品給我們,這樣的組織就是所謂的公司,如果依此推論,公司確實與我們每一個人生活密切相關'而這樣的公司之所以可以進行各種活動,乃是因爲公司法制的運作所形成。所以,了解控制該公司運作的法制,以使我們享受到對我們有價値及利益的服務與產品,應該是公司存在的基石。控制公司設立與活動的法制是公司法,由於台灣乃延續中國的公司
2、法制,所以需了解當初爲何有公司法制的建立,此必須溯源於清朝末年所進行的公司法制建立沿革。清末因鴉片戰爭造成國勢日衰,當初清廷重要的掌政人士,乃認爲必須向西方學習,以富國強兵,但是富國強兵的方法爲何?諸多清廷人士以爲歐洲帝國以商務爲本(註一)。鑑於須向西方學習商務’而公司制度爲商務之基礎'所以需立法公司制度。當時公司法制的建立乃是由清廷的高官伍廷芳所負責,伍廷芳具有留英的教育背景,所以其所草擬的公司法,乃是以英國一八五六年及一八六二年的公司法爲藍本,而2九0四年由清廷正式將公司律頒行,此使我國有第一部公司法。該公司法
3、稱爲公司律,計十一節共一三一條,自一九0四年至一九二0年間,公司律實施共十七年,僅有一千餘家公司及工廠依公司律登記設立,以中國幅員之大,該公司律的施行上難謂成功。但是,該公司律已成爲我國公司法制的起源。公司律”九0四年公布之後,因感於內容簡陋,清廷乃聘請日本學者就該法案爲修正,而因民國創立,該修正草案未能夠即時實施,直到民國建立以後始了以調整‘於民國三年將公司律加以擴充爲全文二五Ti条,並稱爲公司條例1。然而,該法案並未經立法機關審議,國民政府定都南京之後,亦積極擬定公司法草案,而於民國二[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經立法
4、程序制定之公司法。於抗戰結束之後,因與英美簽FJ平等條約,故積極著手公司法的修正,而將公司法加以擴充,於民國卅五年立法院完成公司法之修正‘全文共三六Ti条°於政府遷台之後,爲吸引外資投入,遂於民國五十五年再次修正公司法,將公司法修正爲九章共四四九條。在此次修正之中,以吸引投資爲目的,乃將公司法從過去大陸法系的色彩,兼而有英美法制的特質。於民國五十七年、五十八年、五十九年、六十九年、七十二年、七十九年及八十六年’均爲^^實務之需求’乃分別就公司法相關條如修正。於八十六年修正完成之後,經濟部乃進一步針對公司法之修止組成
5、專案委員會,已擬定修止公司法草案,目前經濟部擬修正的條文共計一八六條,其中新增十八條、刪除廿四條、修正一四四條0該修正草案已由經濟部於八十八年十月向行政院提出,但是鑑於地雷股事件的發生,交叉持股及公司控管問題的嚴重性,經建會遂委託學者針對公司法條文進-步硏修,該等修正草案現仍於行政院就經濟部與經建會所擬訂方案,加以討論。經濟部所擬的方案’乃在放寬對公司行爲的限制’但是’世界公司法制的立法趨勢則漸漸著重於保障投資人與股東、強化董監事資格與防止利害衝突方面之規定'使得投資人權益獲得更高的保障,於未來立法趨勢當中,行政院
6、似應針對公司法制的自由化與投資人保障兩個考慮重點,爲未來公司、證券法制努力的方向。二、企業與董事的使命1.企業吏命由於大型企業所有與經營的分離,企業經理人或管控權者,均非是百分之百的企業所有者'於此狀況下'公司的管理者究竟依照何種使命與目標來管控公司,成爲經濟學者、公司法學者討論公司存在目的重要課題。此等問題即所謂公司管控的基本問題。就此等爭議問題有不同的看法,一方面的看法認爲公司的存在乃是追求財富,企業的唯T吏命乃是增加企業的財富'而增iiti企業的財富必須從擴大股東的最大利益爲基礎(註二)。另外一個說法則認爲公
7、司的存在影響到民眾的生活,而所謂的民眾,應包括相牽涉的利益團體或成員,包括公司的員工、取得公司服務或產品的消費者,及與公司共存在的團體,如果僅爲公司的利益或股束的利益而經營公司,將可能妨礙這些人的利益o此等法哲學上討論的問題,在法制上僅可以採取綜合性或折衷性的看法,就如同美阈法律協會所建議有關公司控管的基本原則:「商業化公司應以提高公司的福利及股東的利益爲商業活動的目的,然而不論是否會影響公司的利益或股東的權益'公司須如同自然人一樣遵守法律;而且就該商業行爲考慮到道徳的因素,並且分配適當的資源爲公共福利、人道、教育
8、及衛生事務。」如此折衷而抽象的看法,實際的標準,仍待法制環境與個案的發展情形加以討論,但是,至少公司金然爲股東利益存在的謝去’已在現實的要求下作了修正(註三)。在公司如何就私益與公益平衡之時,西方社會已漸漸討論公司管控(CoiwateGovernance)者是否有忠實的表達月殳東的利益?是否對資金的提供者及相關當事人達成其需求?一般看法以爲於企業所有與經營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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