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 台灣證券交易所.doc

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 - 台灣證券交易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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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收費標準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壹、即時交易資訊:傳輸內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貳等項目:一、國內地區(一)連線費: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適用附表二計費之申請使用者得以授權使用費抵繳連線費;另每月繳交費用總額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者,就其超額部分得以抵繳連線費。(二)授權使用費:2、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特定應用軟體(AP)或網站(Website)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報價畫面具「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戶數繳付授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下:(1)0至5

2、,000戶,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2)5,001戶(含)以上每增加1戶,每月收費新台幣壹拾貳元。(3)以使用時間計算者,按4,000分鐘換算為1戶。(4)經營本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捌拾萬元整。(5)壹、即時交易資訊:傳輸內容包括附表一之壹、貳等項目:一、國內地區(一)連線費: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但凡適用附表二至四「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計費之申請使用者,得以授權使用費抵繳連線費。(一)授權使用費:2、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特定應用軟體(AP)或網站(Website)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報價畫面

3、具「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戶數,依附表三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本次收費標準修正係依據本公司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之協商結果辦理。增列每月繳交費用總額超過新台幣貳拾萬元者,就其超額部分得以抵繳連線費之規定。此部分收費標準之修正使大部分資訊廠商不致增加收費,故協會會員不將費用轉嫁予證券商,業經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94年5月3日討論通過。證券商網站用戶以「成交戶數」計算,以避免證券商用戶有重複計算收費之虞。5資訊用戶戶數之計算應包括證券商及期貨

4、商網站使用之用戶,證券商網站之用戶數量以「成交戶數」計算;其餘部分以「使用戶數」計算。3、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網站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網頁報價具「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低於二十萬戶者,繳付每月新台幣伍萬元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達二十萬戶(含)以上者,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若證券商網站同時提供「自動更新」與「非自動更新」功能供用戶選擇時,僅繳付「自動更新」部分之授權使用費,「非自動更新」部分不予計收。「非自動更新」係指資訊傳輸終端接訊設備之報價畫面需手動

5、更新資訊者;以程式設定時間換頁查詢者,將視為畫面具自動更新功能。4、以「無線電叫人或行動數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以個人數位助理(PDA)為收訊器者,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使用收訊器台數繳付授權使用費,計算標準如下:3、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網站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網頁報價具「非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低於十萬戶者,繳付每月新台幣伍萬元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每一網站註冊使用會員達十萬戶(含)以上者,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若證券商網站同時提供「自動更新」與「非自動更新」功能供用戶

6、選擇時,僅繳付「自動更新」部分之授權使用費,「非自動更新」部分不予計收。「非自動更新」係指資訊傳輸終端接訊設備之報價畫面需手動更新資訊者;以程式設定時間換頁查詢者,將視為畫面具自動更新功能。將原以十萬戶為收費之區隔調整為二十萬戶,以配合前項放寬之調整。「無線電叫人或行動數據」方式之調整配合以「公眾網際網路」經由特定應用軟體(AP)或網站(Website)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報價畫面具「自動更新」資訊功能者之變更,作等比例調整,以資公允。5(1)0至50,000台,繳付每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2)50,001戶(含)以

7、上每增加1戶,每月收費新台幣貳元。(3)經營本項業務之授權使用費收費上限為每月新台幣捌拾萬元整。(三)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總分公司合計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依附表三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本公司授權使用費。設備數量之計算標準為:電視牆十二台折算一台電子顯示器(不足十二台者不計)併同所裝置之電子顯示器數量合併計算。(四)經本公司同意以自行名義於其網站提供交易資訊之證券商,不適用前項收費標準,收費標準如下:1、連線費:每一與本公司直接連線IP,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每增加一IP,每月收費新台幣壹萬元。2、授權使用費

8、:(1)4、以「無線電叫人或行動數據」方式傳輸交易資訊且以個人數位助理(PDA)為收訊器者,按向本公司申報之資訊用戶使用收訊器台數,依附表四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固定金額授權使用費。(四)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總分公司合計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依附表五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本公司授權使用費。設備數量之計算標準為:電視牆十二台折算一台電子顯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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