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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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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公司章程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下面就一起来看看解读公司章程法律问题吧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
2、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然而就是这样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目前90%的公司章程都是工商局提供的范本因此目前90%的公司章程中存在着如下3大法律问题: 问题之一是公司章程大量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没有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许多重要事项未进行详细的规定造成公司章程可操作性不强制定出来后往往被束之高阁 问题之二是公司章程有些条款的内容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剥夺或者变相剥夺股东固有权的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调不够对公司管理层权限边界界定不够清晰不能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给公司的正常运作带来许多不利的影响
3、问题之三是绝大多数公司章程几乎是一样的差异只是表现为股东的姓名、住所、资本规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过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机制几乎没有任何差异千篇一律这一问题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各个公司的章程都在简单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规定所导致的 公司章程的上述问题使得本来非常重要的自治机制在面对公司与股东的争议、股东之间的争议、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争议时形同废纸公司章程几乎发挥不了任何作用反过来又强化了人们的对章程的不正确的认识 下面通过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自由约定的事项谈谈解决方案下述这8点均可在公司章程中自由约定: 1、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
4、例不一致 对于该问题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可由公司章程另行约定但司法实践已经认可上述约定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案例链接: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公报案例:()民提字第6号判决书) 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该
5、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分红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34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表决权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42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可通过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时的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
6、买权 我们知道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设置剩余股东同意权、优先购买权等制度进行限制主要是基于对有限公司人合性和股权自由转让两种价值理念的平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公司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参与者需求各异需要更多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欲顺应此种实际需求法律需减少对公司自治的干预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自行设计其需要的治理规则因此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场合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事先自由安排出让股东与剩余股东间二者的利益分配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
7、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章程可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75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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