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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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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关系分析摘要坏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冇利于对坏境侵权责任进行冇效规制,环境责任保险是环境侵权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对现实生活产生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关于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Z间的关系,学术界对此意见不一,而这会影响实践中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必要。同时,我国当前的环境责任保险存在诸多问题,相关制度急需完善。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责任环境法律意识作者简介:方国兴,大学本科,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70-02在科学技术
2、以及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因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所引起的环境侵权现象时有发生,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环境侵权问题越來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正式确立了我国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华泰保险公司紧随其后,推出两项环境责任保险,那么,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侵权责任意味着什么,这成了必须直面的重要问题。一、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的概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对环境污染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
3、责任归责的原则。这意味着,受害人只需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客观上已经给自己造成损害,而无需证明行为人对此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而这这种制度无疑加大了行为人的责任,若不加以限制,对于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同时,这也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有鉴于此,对侵权责任加以社会分担成为一种较好的选择。分担侵权责任社会化的要求,直接促使各国公害救济保险业务繁盛。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呼之欲出。环境责任保险由公众责任保险(CGL)发展而来,指的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从本质上来看,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制度,它将被保险人的损
4、失转化给社会分担。与一般责任保险相比,其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是由污染环境所致。环境责任保险由此对传统侵权责任发出挑战。于是,有反对者不断提出抗议,认为这是“基于不法行为所生之损害,得藉保险之方式予以转嫁,一则违反道德规范,二则足以导致行为人注意之疏懈,助长反社会行为,危害公益,实不宜容许其存在因此,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而言,这两者之间到底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是必须正视并认真回答的重要问题。二、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侵权责任之间的相互关系(-)有关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责任Z间关系的观点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的关系,我国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
5、,责任保险导致“侵权行为制度面临着真正的危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对环境侵权责任造成了巨大挑战,主要休现在削弱了环境侵权责任的惩罚和预防功能,冲击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赔偿功能以及冲击了环境侵权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等几个方面。与之相对,也有学者提出,两者之间不存在矛盾一说,反而两者相互促进。他们认为,首先,环境侵权责任法的存在是环境责任保险形成以及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其次,环境责任保险从理论上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促使环境侵权责任的赔偿功能有更好发挥;再者,环境责任保险促使环境侵f权责任的范围以及领域得以扩大。(二)木文对于两者之间关系的一点思考通过在前面简要介绍了
6、学术界有关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两者关系的两种学说理论,我们就能发现: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责任的关系这两者之间其实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然而,相对于这两者之间相互的冲突和矛盾来说,本文认为,在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侵权责任之间,主耍存在的是一种相依相生、相辅相成的关联。环境责任保险基本的制度价值主要体现在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等多个方面。它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维护公共环境权益;同时,它对于加害人而言,冇利于转移风险,分散损失,从而避免超负荷赔偿带来的不利后果,促进社会经济发
7、展。在环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责任之间,的确存有一些冲突和矛盾,但是这些冲突和矛盾并不会对它们Z间的这种共存、和谐的关系造成影响。鉴于环境责任保险对环境侵权所产生的重要作用,以及我国现存环境责任保险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十分必要。三、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1.非强制性的制度。我国试点采用的是任意责任保险制度,在这种没有任何强制性的模式下,为实现利润最大化,企业从短期利润出发,只重短期行为,却不愿承担环境责任保险。2•较窄的保险面。在我国,只有由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环境责任保险标的
8、,却把由污染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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