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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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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侵权责任分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迅速发展,环境污染己成当今社会一大问题,由环境污染带来的环境侵权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己日渐成为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然而对于环境侵权责任,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环境立法较晚,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论研究也不深入,这就使得环境问题不能得到很好地解决。本文从环境侵权责任出发,分析其构成要件,并探讨相关的法律救济措施,以达到对环境侵权及民事责任作浅显的研究。关键词: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法律救济环境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及环境权益的损害。随着经济的发展,
2、环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近年来,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日渐普及,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也日益突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得明确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责任,包括环境侵权责任的特点、我国立法现状、责任的承担,对于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而且对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一、环境侵权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类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有其自身的特点:(1)环境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环境侵权行为一旦发生,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责任。[1]适用无过错责任,有利于单位或个人增强环境意识和强化环境观念,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和污染的治理,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2)责任的
3、承担适用推定因果规则。一般而言,责任的承担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实施问有因果关系。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己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或有受损的事实,则可以认定这种危害由该排污行为所致。(3)环境侵权行为兼有公害性或利害性。由于环境的广阔性的特性,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既会侵害与该被损环境密切相关的特定人的利益,而且还会侵害与该环境有间接联系的不特定人的社会性利益。环境侵权不仅包括部分私害案,而且大多表现为危害范围大、程度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因而,环境侵权责任不仅会表现对为私人利益的补偿,
4、更多时表现为对社会公众利益的补偿。在责任的承担方式上,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不履行民事义务或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通常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也是如此,即包括环境违约责任,环境侵权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侵权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环境而侵害他人环境民事权益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在中国环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环境责任主要是违反环境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2]如,《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3
5、0条禁止引进不符合中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第33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可以认为,这些规定对环境法律关系主体赋与了不得污染和破坏环境,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违反了这种义务,就构成了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潜伏性、持续性、损害后果的广泛性等特征,决定了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该采取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相异的方法。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长期潜伏性特征,导致了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严重脱节,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上。不能拘泥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
6、因果关系理论。基于此,我们必须对当前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反思,以期我国的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构建更加科学合理,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责任,既具有一般侵权责任的共性,又具有其独立的特性。[4]一般认为,环境侵权责任的产生须具有以下要件:(1)须有违法的污染环境行为。首先,这种行为须为污染环境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都可归入其中。此类行为还须违反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民法通则》第124条明文规定之它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履行环境
7、保护法规定的义务等。而对于社会承认或经济发展所必须的,或者当今科技尚不能解决的轻度环境破坏行为,法律没有确定其违法性的不承担环境侵权责任。(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或受损之虞。环境侵权的损害事实,是指因环境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国家或个人的利益减损的客观事实。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或至少有损害之虞。(3)须有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学者表述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3]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依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是指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的行为和特定被侵害
8、者所蒙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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