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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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遛狗不见狗,狗绳提在手,见绳不见手,狗叫我才走”“世界上最远的距离,是牵着你的手,却看不见你的脸”环境侵权环境民事责任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环境民事诉讼(一)环境民事责任环境法律责任:是指环境违法者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可分为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了他人的环境权益所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二)环境侵权1、概念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2、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2、特征(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相比)主体方面:(1)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2)环境侵权的受害主体:当代人、后代人。(3)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确定性。客体方面:(1)环境侵权行为的间接性:人——环境——人。思考:采光权、通风权、宁静权是属于环境侵权还是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2)环境损害程度的严重性、损害范围的广阔性。内容方面:(1)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双重价值性。负面价值:污染环境损害人身、财产。正面价值:污染环境,往往伴随着合法的生产活动而产生,而且可能在技术规范和行政管理规范上

3、是合法的。(2)环境侵权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明确性。东京是国际化的大都市,是日本政治、经济、文化、金融中心,都级以上的道路就达104条,其中日本政府修建了13条,首都高速道路公司修建了19条,东京都自治政府修建了72条。由于城市人口、汽车数量的激增,汽车排放出来的废气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许多居民因此染上了疾病,部分严重的患者陆续死亡。1996年5月31日,居住或工作在东京都内且患有支气管炎、哮喘、肺气肿等方面疾病的患者或因上述疾病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共计102人,共同推举西田顺作为原告诉讼团团长,以日本政府、东京都

4、自治政府、日本首都高速道路公司以及丰田、日产、日产狄赛尔、三菱、五十铃、日野、马自达等7家汽车制造公司为被告,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原告诉求:上述被告立即(1)停止向东京都23区排放污染物质,(2)并赔偿受害人各种损失(身体健康上的损害、家庭生活上的损害以及精神生活上的损害等)共计223850万日元。法院判决:2002年10月29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根据日本判决:(1)日本政府、东京都政府和首都高速道路公司向原告支付总计7920万日元的赔偿;同时,(2)判决驳回了原告对丰田、日产、三菱、日野、五十铃、日产

5、柴油工业、马自达7家汽车制造商的赔偿请求以及(3)原告要求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诉讼请求。2007年6月22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向原被告双方提出正式调解方案,建议被告方七大汽车制造商赔偿原告共计12亿日元(约合970万美元),以达成和解。本案例体现了环境侵权哪些特征?第一,环境侵权一般为间接侵权。第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双重价值性。第三,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易确定性。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它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根据。一般侵权责任:主观过错+

6、行为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环境民事责任:?(一)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即责任的归属,是指当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种理由、标准和根据使其负责。《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即加害人对其有过错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若原告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其基本适用方法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举证,也不必推定加害人过错,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抗辩。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的规定: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2009)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8、】注:居民之间的生活污染适用过错责任,由物权法规定的相邻关系解决;企业生产污染等污染环境的使用无过错责任,主要由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关系调整。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环境法律法规中的规定:2008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2004年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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