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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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顺序号:7号学号:412104000404姓名:焦欣然引言: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问题已成为当社会的重要课题,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为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环境侵权法在维护公民环境权方血的功能越来越重要。完善和发展坏境侵权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是切实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关键词: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承担方式民事责任一、环境侵权问题的由来环境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随着T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公害,对世界各

2、国的可持续发展都提出了严峻挑战。环境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方面与传统侵权行为有很人的区别。再加上我国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立法实践,都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因此环境侵权问题对于我国尤为重要。二、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1、环境侵权的概念环境侵权,是从传统民法的妨害行为、干扰侵害、近邻妨害等概念演变而来的。环境侵权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2、环境侵权的特征第一,不平等性。在环境侵权中,法律关系的

3、主体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加害人多为经济实力雄厚、科技力量强大的企事业单位,而受害者多为处于弱势地位且缺少抵抗能力的公民,由于双方地位和实力相差悬殊,使得民法中主体平等的法律关系难以实现。第二,间接性。在环境侵权屮,加害人往往以环境为中介间接侵害他人权益,而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方,这与普通侵权有很大不同,环境侵权本身就是对诸如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水污染等各种环境侵权现象的集中概括,加害人止是通过这些介质侵害受害人权益的。第三,复杂性和潜伏性。受害人由于受到自身知识能力和信息获得条件的限制,无力承担证明加害人有过

4、失的责任。第四,侵权对象的广泛性。环境侵权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或物,侵犯的权利也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以及其他环境权益在内的诸多权利。三、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法律现状在我国环境法中,对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确立无过失责任制度的先驱,该法第42条就是关于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的最早规定。1984年的《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吸取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制度的立法模式,后来的《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环境污染防治

5、法都沿用了这一模式。这些规定为我国环境侵权的无过失责任原则提供了环境法上的依据。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目前,我国在有关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失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原则。同时《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这在环境立法方面首开先例,是特别法中关于无过失责任的最早规定。另外,《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

6、《水污染防治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从以上我国环境立法中可以看到,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实行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只耍污染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对法律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同,我国理论界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由以下分歧: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有两种,即《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和环境保护法以及各个环境耍素保护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也有人认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认为我国对环境污染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

7、原则,而对环境破坏是过错归责原则。还有学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民法通则》及有关环境法均己明文规定。③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可取。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H益严重,《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的局限性彰显,已不足以作为判断环境侵权行为的依据。后来的环境立法实际上己经修正了这一观点,针对环境侵权行为的特征,遵循国际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明确规定了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我赞同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我国环境侵权归责问题上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五

8、、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损害事实、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1.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主要是三废污染(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固体废物、电磁辐射以及破坏自然因素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在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的认定中,主观过错并不是其必要的构成要件,原因有三:一是绝大多数的污染损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的故意和过失,且其危害范围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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