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

ID:16482892

大小:56.0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10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_第1页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_第2页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_第3页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_第4页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六章 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由子行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634036665第六章环境侵权与环境民事责任第一节环境侵权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坏,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二、环境侵权的特征(一)主体的不平等性,不可互换性民事主体具有平等性和互换性,是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均基于这两个判断。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和工商业的发达,企业在规模上大型化甚至巨型化,在工艺技术上高科技化,因而危险性大大增

2、强,并造成许多事故,致使“现代社会权益侵害现象之重心,业已由传统之主观侵害,转移到危险活动之损害事实,”如工业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核辐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所致权益侵害即其实例: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经国家注册许可的具有特殊经济、科技、信息实力和法律地位的工商企业或企业集团,而受害人则多为欠缺规避能力和抵抗能力的普通市民、农民。因此,环境侵权的主体往往具有不平等、不可互换性,明显不同于其主体具有平等性、互换性的传统侵权行为,总体上丧失了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二)原因行为在价值判断上的社会妥当性、合法性

3、传统侵权现象的原因行为,如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盗窃他人钱财等,本身即是违反社会生活常规,危害社会秩序和安全的无任何价值的行为,在道德和法律的价值判断上,均属于应予严格禁止并加以制裁者,不存在什么疑义和障碍,而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如建筑水坝等开发建设行为和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发出噪声等排污行为,往往本身就是必要的经济活动或者是伴随正常的生产、生活而生的副产品,在价值判断上,属于符合社会生活常规、有价值、有意义的合法行为,甚至是国家鼓励的活动。在生态系统自身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各种开发建设和排污等原因,并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

4、生态破坏,更不会造成权益侵害现象。但是当原因行为对环境的影响超过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而生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就往往会造成环境侵权现象。因此,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既不能完全禁止,也不能完全放任自流,而应权衡经济、社会、环境等各自效益,确定在发展经济、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资源等方面均等接受的“平衡点”,并据以对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加以一定程度的调控、限制,对国民生命健康、财产和生活环境等加以一定程度的保护,这种平衡点,在环境法上主要表现为各种环境标准,在私法上则有“忍受限度论”等学说的存在。环境侵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法或适

5、法”侵权,一种在一定限度内可以容许的危险。(三)侵害状态的间接性,继续性、时间性、反复性、广阔性和累积性。1、间接性:环境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并不是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是通过排污或开发建设等活动,首先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然后再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对生存于其中的自然人及其财产等造成侵害损害,具有明显的间接性。2、广阔性:就空间因素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发生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化变化,通过迁移、扩散、接触、吸收、富集等而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环境破坏则通过生态系统的失衡致人损害。因此,

6、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3、累积性:环境侵权的损害结果,往往要通过广大空间和长久时间,甚至经由多种原因的复合,累积之后,才变得明显。受害人常在不知不觉中遭受损害,犹如慢性中毒。环境侵害的累积性,决定了损害结果,往往具有滞后性、潜伏性。由子行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634036665因此,导致了加害行为与损害过程、损害程度、损害内容之间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不仅对侵害存在时间的确定不易,而且欲寻求单纯直接、具体的因果关系,也甚为困难,再加上原因行为自身往往具有高度的

7、技术性,更增大了该困难的程度,这就导致了诉讼时效的延长和因果关系推定等。(四)环境侵权兼有私害性和公害性在环境侵权中,不仅存在加害人和受害人均为特定的情形,而且在许多场合,表现为非特定众多污染源的复合污染,对相当区域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多种权益的同时侵害,谁是加害人,谁是受害人很难判定或根本无法判定,有时加害人和受害人甚至混为一谈,有时甚至危及子孙后代,环境侵权不仅包括部分私害型案,而且多为危害范围大,程序严重的社会性权益侵害。即“公害”。相应地,环境侵权的救济,不仅在于提供事后补救性的损害赔偿,以及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8、而且应注重采取事先预防性的侵害排除手段,尽量作到“防患于未燃”;在采取民事救济的同时,对某些情形,需以行政救济手段防止环境侵害的发生和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尽量增强对弱小民众的保护,保障社会秩序,安全和公平正义的实施。第二节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一、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由子行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6340366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