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猝死”的“意外”属性及举证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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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猝死”的“意外”属性及举证责任分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四终了第264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2月23

2、_

3、)【案情】2008年10月31H,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乔「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保险责任中意外身故保额5万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条款释义载明: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來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008年12月22H,被保险人乔丁回家开门时出现不适,随后被送往医

4、院因抢救无效死亡,病历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保险公司认为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遂予以拒赔。乔丁的受益人不服,诉至法院。【判决书正文】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甲,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乙,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丙,住郑州市。上诉人某保险股价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内保险合同纠纷一亲,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5、(2010)金民二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内的委托代理人,河南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木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的户籍人口登记卡显示:乔甲、宋某系夫妻关系,也系乔丁父母;王某系乔丁配偶;乔乙、乔丙系乔丁子女。2008年10刀31U,郑州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乔丁为被保险人在河南分公司处投保了人寿保险一份,当FI河南分公司签发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该保单载明:“(小额信贷渠

6、道专用,代保险费收据),经办人李某,代理网点某信用社,被保险人乔丁,保险期间一年,自2008年10月31日至2009年10月30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包括意外身故/残疾保额5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额3000元。”具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约定:“在木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冇效期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致使身体遭受伤害,木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自总外伤害事故发生ZU起一百八I•天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意外身故保脸金,木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I

7、•条释义载明:“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2008年12月22日,被保险人乔「回家开门时却意外身故,随后被送到河南电力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乔丁的急救病历及河南电力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2009年3刀20口,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向河南分公司申请理赔时,因河南分公司拒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未果而成讼。原审法院认为:郑州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乔丁为被保险人在河南分公司处投保并缴纳了保险费,河南分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乔丁持有该单证

8、,双方Z间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各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保险责任期间,被保险人乔「回家开门时意外摔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条件,河南分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系乔丁笫一•顺序继承人,其主体适格,故対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要求河南分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0元的诉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了以支持。对于河南分公司辩称被保险人乔丁系“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的理由,与被保险人乔丁摔倒后抢救无

9、效死亡的客观事实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关于“意外伤害”的解释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Z规定,判决:河南分公司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丨I内给付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保险金5()()0()元。如果未按木判决指定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河南分公司负担。此款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已预交,不再退冋,由河南分公司在履

10、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宣判后,河南分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乔丁在回家开门时倒地猝死,不属于保险法要求的赔付范围,河南分公司没冇义务为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支付保险金;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乔甲、宋某、王某、乔乙、乔丙答辩称:1•猝死属于意外的、突发的,双方也未约定猝死情况下可以免赔,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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