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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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实践中关于民事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浅析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举证责任的核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确认了我国民事举证责任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规定》中有关举证责任的相关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给法官的理解和适用带来了一定难度,如有的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含义缺乏正确的理解,有的法官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有的法官对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认识模糊,有的法官过分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甚至酿成错案。本文将从举证责任

2、的特征及分配原则等方面进行浅析,以期解决民事审判实践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困惑。扩大了举证责任的适用范,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一、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与特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举证责任分配,对自己的主张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密切相关的某事项负有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成立或者某事项的事实存在与否的诉讼义务。如果举证成功,就能使法院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免除自己的民事法律责任;如果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自己的主张就不能成立或者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按照上述举证责任概念,民事举证责任有以下主要

3、特征:1、举证责任的诉讼性民事举证责任是在民事诉讼中发生的,在民事诉讼前和民事诉讼结束后,就不存在举证责任的问题。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进入民事诉讼后,才发生举证责任的问题,举证责任问题是民事诉讼中的问题。2、举证责任承担者的特定性民事举证责任的对象是特定的,就是针对具体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说的,非民事诉讼人不存在举证责任问题。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中,就是由具体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来承担举证责任。3、举证责任承担的单一性民事举证责任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中,对某一主张或者某一事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不可能对同一主张或者同一

4、事实要由双方当事人或者所有的当事人来同时承担举证责任。4、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定性民事举证责任是按照法律规定,有法院(法官)进行分配确定的,不是由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确定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不能互相约定谁承担举证责任,也不能约定免除谁的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了分配举证责任的三个原则:第一个是一般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第二个是特殊原则,也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就是法律对具体的侵权诉讼、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等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而不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第三个原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就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

5、确规定时,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5、举证责任分配的前置性。举证责任是在民事诉讼的开始时进行分配确定的。举证责任应该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确定,也就是在诉讼的起始阶段就应该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并明确告诉当事人。6、举证责任分配确定后的固定性。在一个民事案件的诉讼中,民事举证责任一旦分配确定,就会固定化,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一直到该民事案件的诉讼结束,不存在也不应该发生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的事情。除非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错误的,在民事诉讼中改正举证责任的分配,才会发生举

6、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转移的事情。但严格来说,这种情形,不是举证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转移,而是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确定。所以,举证责任一旦分配确定后,是不可能发生转移的。7、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确定的不重复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确定,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来承担的,即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相应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也不绝对,在有的民事案件中,也许会存在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的举证责任,就是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不是说双方当事人都对同一主张或者同一事项

7、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主张或者某一事项承担了举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就不应该对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同一主张或者同一事项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重复是不应该发生的。二、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体现在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对当事人在诉讼中应与对哪些事实负证明责任没有涉及,没有设置系统完备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无法真正解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实践中,法官没有可供遵循的基本规则,往往依据直觉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判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影响了审判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就我国来说,有学者认为

8、,我们应当采取与特别要件说明相似的分配原则,主张证明责任应作如下分配:第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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