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物件致损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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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件致损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作者:陈其象律师文章來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0更新时间:2011-5-1一、物件致损受害人举证责任分配:1.证明存在加害行为:A.证明建筑物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了倒塌、脱落、坠落筹事实;B.证明加害人对该建筑物或搁置物、悬挂物等亨有所有权或者管理权。2.证明有损害结果(损害事实);3.证明受损害事实与倒塌、脱落、坠落等加害行为Z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物件致损采取加害人主观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管理人需对其无过错(唯一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1.损害事实是受害人自己过错所致;2.损害事实是第三人过错所致;3

2、.损害事实是不可抗力所致。【陈其象律师提示】物件致损的致损人(所有人/管理人)无过错(叉害人自己/第三人致损;不可抗力致损)即免责。附:《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规则物件损害过错推定原则备注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主体:①所有人;②管理人;③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追偿权规定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

3、塌损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①连带责任主体:A.建设单位;B.施工单位。①追偿权的责任主体:其他责任人。2.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班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川人给予补偿。①责任性质:补偿责任。②责任主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4、(推定加害人)。③免责事由:A.能够证明口己不是加害人免责;B.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其他人免责。3.堆放物损害责任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C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责任主体:有过错(推定)的堆放人。②免责事由:A.堆放人无过错;B.不可抗力:C.第三人过错或者受害人过错。2.公共道路障碍通行物损害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责任性质:物件损害责任、道路管理瑕疵责任;②责任形态:司法实践屮一•般按照按份责任处理;③责任主体:有关单位(无过错责任、个

5、人(过错推定责任,享有追偿权);④受害人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3.林木损害责任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口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所有人、管理人。4.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筹,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容井等地卜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①责任主体:地下工作物的施工人或者管理人;②无过错要件:A.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二者缺-•不町);B.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6、1.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2.什么是物件损害责任承担规则?3.什么是建筑物等设施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4.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责任?5.什么是堆放物倒坍致人损筈责任?6.什么是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和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管理人侵权责任?【法条链接】《民法通则》第一市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解读】①公共场所不应局限于上述情形,也不应狭义理解为道路、广场、影剧院等这些公众聚集、活动的场所。②对于不特

7、定人出入、通行、活动的场所都应当归入“公共场所”之内。第-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解读】①建筑物发生倒塌、脱落;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简称悬置物】脱落、坠落。②倒塌是指建筑物由于本身结构的毁坏而全部或者部分坍塌;③脱落是指附着于建筑上之物与建筑物相分离;④坠落是指搁置或者悬挂在建筑物之上的物品离开建筑物而落下。⑤所有人是指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所有权的人;⑥管理人是指基于所有人

8、授权或者其他事市,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取得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山有,并承担管理、维护、保养义务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屮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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