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六人身保险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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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六人身保险【课程专业能力】掌握人身保险的概念、类别和特征15了解传统寿险与创新型寿险的产品种类3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概念及种类4理解健康保险的特征及若干特别规定掌握人寿保险的概念、特征2了解人身保险规划原则及步骤6熟练应用本项目概念分析解决实际问题7【课前项目直击】复效日从何时算起【案例】李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11年3月1日。因李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12年5月2日中止。2013年5月1日,李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13年10月10

2、日,李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分析】这是一起围绕复效合同效力是以合同成立日,还是以复效日作为起算日的保险纠纷案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另外,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那么,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究竟是从合同成立日算起

3、,还是从复效日算起呢?对此,《保险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既然是商业性保险合同,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就应该以体现保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即应以合同成立日为准,理由如下:首先,《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既然《保险法》和合同均未对复效保单的自杀条款起算日作出规定,就应该认为复效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从合同成立日起算,以切实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合同效力的“中止”不同于“终止”,“中止”仅仅是合同效力的暂时中断而非永

4、久性失去效力。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并补交了保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根据《合同法》的相关原理,所有原条款包括自杀条款在内,若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效力应该回溯到原始状态(即合同成立之日),因此将自杀条款的效力起算日延后是不合理和显失公平的。任务一人身保险概述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与分类(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人依据合同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

5、难。(二)人身保险的分类1.按保险责任分类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人身保险。2.按投保方式分类团体人身保险个人人身保险以一张保单为某一团体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3.按保险期间分类人身保险可分为保险期间1年以上的长期业务和保险期间1年以下(含1年)的短期业务。其中,人寿保险中大多数业务

6、为长期业务,如终身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其保险期间长达十几年、几十年,甚至终身,同时,这类保险储蓄性也较强;而人身保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及人寿保险中的定期保险大多为短期业务,其保险期间为1年或几个月,同时,这类业务储蓄性较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小。4.按实施方式分类(1)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指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某些特殊的群体或行业,不管当事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规定的保险。(2)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建立保险关系。5.按是否参与分红按是否分红划分,人寿保险可以分为

7、分红保险和不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一种人寿保险。6.按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分类(1)标准体保险: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属于正常标准范围,按正常费率承保。(2)次标准体保险:风险程度较高,不能按正常的费率承保。(3)完美体保险: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较低,可按照较优惠的费率承保的人身保险。二、人身保险的特征(一)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其价值是难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保险金额的高低由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

8、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来决定。(二)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人身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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