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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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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障装置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第三条术语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集团公司涉及到的特种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
2、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第四条职责安全部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集团公司存在特种作业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相关培训材料的申报工作。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
3、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第八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九条本规定由安全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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