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在华打假策略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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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企在华打假策略及经验中国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链条上重要的一环,巨大的市场和相对低廉的成本,吸引外国企业纷纷扩大在华投资。在这一过程中,品牌保护、打击制假售假也成为了外企在华的必修课。正如品保委主席张为安先生所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但是随着网络的发展,互联网知识产权问题也愈趋复杂X问题不断涌现,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威慑力也刻不容缓。"在此,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一问题尝试分析如下。一、谁会发现假货公司市场销售人员在参加各类展会、竞标,拜访客户、分销商以及供应商的过程中最有可能发现假货信息;客户服务部门的维修

2、工程师在现场维修、提供上门服务,以及呼叫中心在处理消费者投诉时,有可能从客户、消费者处接触到假货;执法部门,主要是工商、质监、海关和公安系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侵权嫌疑线索,或者执法部门接到举报线索同公司联络,提供侵权线索;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品牌保护部门)通过主动监控,发现线索。譬如:1)监控商标/域名/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对恶意注册人进行背景调查;2)通过搜索引擎(包括竞价排名、推广链接)、B2B商务网站进行定期检索;3)通过专业调查公司开展定期市场调查等。二、制售假货常见模式及分析通常制售假货的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包

3、括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和制售伪劣产品中的一种或几种,其行为贯穿生产、销售、进出口等各个环节,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其中比较有特点的制售假货行为有如下几种:1、影子公司(shadowcompany):所谓影子公司,是指侵权人将与他人非常近似的商标或商号名称注册公司后,不当地冒充有关商标或商号持有人的代表,在注册地以外的地方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由于在香港公司注册采取的是备案制,注册程序简单、费用低廉且靠近大陆,实践中以注册在香港的影子公司最为常见。在香港这类影子公司常见的特点包括:1)合法注册;2)股东或董事通常为一人

4、,来自大陆;3)通常没有实际的营业地址,只有一个秘书服务公司地址;4)在香港没有资产;5)公司名称与他人的商标或商号相同或类似。在注册影子公司的同时,侵权人在大陆地区还拥有经营实体与之相配合。常见的行为包括:1)商标许可,以影子公司的名义,授权大陆经营实体生产假货;2)授权贴牌加工(EndorseOEMmanufacturing),将国内经营实体作为供应商来制假,该情况下侵权人也可能注册多家影子公司涉及多个权利人的商标或商号,侵权人会宣称自己同时为若干家公司的供应商;3)给人以跨国集团的错觉(Createfalsei

5、mpressionofassociation),譬如影子公司的名称为某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宣称国内经营实体为影子公司投资或者合资,打着跨国集团的旗号;4)授权特许经营(Setupfranchisebusiness),常见为销售环节的特许,如在产品手册、包装上标注影子公司特许国内经营实体批发、零售某某产品等。由于影子公司往往被包装成国际集团,更容易在公众当中造成混淆;加之该影子公司在境外合法注册,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中国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造成干扰,尤其是国内执法部门无法直接将该影子公司注销或者责令其改名。关于影子公

6、司的救济,依据香港现行法律法规,有两种途径处理:一是行政程序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HKCR)投诉,另一个是通过司法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司注册处投诉,主要有两种情况:1)以影子公司与他人在先注册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过分相似”(toolike)为理由,要求其更改名称;如果投诉成立,注册处处长可以在该公司注册日期起计12个月内指示该公司更改其名称,如被告公司不遵从指示,处长可以把其名称更改为其公司注册编号。该办法好处是处理周期短、维权成本低、投诉成功率较高;缺点是注册处处长的决定需要自注册之日

7、起12个月内作出,因此需要对这类公司注册进行持续和经常的监控。2)如果注册处处长认为公司所注册的名称,在显示公司活动性质方面具有的误导性,很有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损害,可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该途径没有时间限制,但实践中,“在显示公司活动性质方面具有的误导性”的标准比较难以达到,因此成功率不高。司法程序,可通过两种诉讼主张来要求法庭颁令指示有关公司更改名称:1)商誉假冒,即从他人的商誉中不当地获益;2)商标侵权,要求商标在香港注册。2、将他人商标(包括企业名称)注册为商号: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标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8、应当遵循在先权利优先、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登记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前者为商标局,后者为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且在各自的注册登记程序上并不必然审查此类在先权利冲突,这是造成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根本原因。实践中,常见侵权人擅自将他人的知名字号或商标作为自己的字号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并进行相同行业的竞争。认定注册企业名称是否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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