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赞化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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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邮市赞化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章程。第二条高邮市赞化学校的地址在市府前街4号,为寄宿、走读相结合的学校。第三条学校性质为民办股份合作制的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四条学校以培养创新人才、造就特色学生,服务现代化社会为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把学校办成高品位、高质量、现代化、特色化的一流初中。第五条学校遵守国家的法律,执行教育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接受政府行政部门的管理、督导和评估。第六条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发挥民营学校优势,以优质的教育资源服务社会,以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回报社会。第二章股东第七条学校的注册资本为1562万元人民币。由股东出资入股,股份如下:1、金开明1313万元2、学校教师69万元3、教育局职工130万元4、高志50万元第八条学校持有的学校股份,从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可在股东之间优先转让,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第九条股东交纳股金,享受相当的利润分配或承担风险责任。第十条股东必须维护学校利益,反对和制止一切有损学校声誉或利益的行为。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有股东和学校代表组成,董事和监事不能兼任。第十二条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

3、长负责制,设校长1名、副校长2名。校长人选由董事会提出,经市教育局资格审查后,由学校董事会聘任,校长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学校董事会的决议;向董事会建议学校中层干部聘用或解聘,决定教职工的聘用或解聘;向董事会建议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奖惩;校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以下职权:检查监督学校财务,审议学校重大经费收支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岀改进意见或质询;对董事、校长等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和监督;对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向董事会或校长进行质询;对学校教育质量进行监督评估;监事会主任可列席董事会会

4、议或委托其它成员列席会议。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等中层机构。第十五条学校建党支部,并建立工会、团委、少先队等群团组织。第四章教职工管理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选聘一流师资,股东单位必须积极支持。选调的教职工人事关系进入本校,其性质和管理办法不变。第十七条学校聘用的教职工,应按有关规定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学校可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改聘、解聘或辞退教职工。教职工也可按有关规定辞职,经学校同意后,按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第十九条学校的董事、校长、副校长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

5、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条学校聘用的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金由学校提供,经教育统筹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在职称评定、评优、晋级、在职进修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职工相同。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结构工资制,并根据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确定教职工的奖金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条学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行政,强化岗位培训,加强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素质。教职工应遵守学校章程,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第二十三条校长和教职工在聘任或待遇问题上发生争议,由学校党支部和工会进行调解。学校无法调节的争议,由董事会决定或有关部门仲裁。第五章教学管理

6、第二十四条学校的办学规模16轨,48个班级,每班学生55人左右。第二十五条学校面向全市招生。招生工作六月下旬进行,学生自愿报名,学校进行德智体综合评定。第二十六条学校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初中课程计划和《新课程标准》,采用统一审定的教材。第二十七条学校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强化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市统一的毕业考试和升学考试。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将发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学历证书。第二十九条学生初中毕业后,根据中考成绩,学校积极指导和推荐学生去向。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三十条学校按照教育成本进行核算,制订收费标准,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市物价局核

7、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学校参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有关的财经纪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结算凭证,建立健全规范的资金和物资帐册,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定期报董事会,并接受财务审计。第三十二条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主要用于支付学校日常费用。培养费的收支预算由校长负责制订,经校董事会审定批准后由校长负责执行。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第三十四条修改学校章程的程序如下:由学校董事会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条款,经教工大会表决方能生效;修改的章程要及时通知各股东;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应报送学校主管部门审

8、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我国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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