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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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经学校2004~2005学年度第24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2015学年度第28次校务会议修订,2016~2017学年度第26次校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

2、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学校书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研究生新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入学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

3、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第七条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暂时不适宜

4、在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无故逾期不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提前书面请假,履行暂缓注

5、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的,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当提交医院证明。病假连续超过两个月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未按时返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第三章  修业年限第十三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当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业或者延长修业

6、年限能够取得更好研究成果的,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达到最长修业年限的研究生须结束学业,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硕士生为二至三年;普博生为三至四年;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含硕士生阶段)为四至五年。第十五条 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一)全日制最长修业年限:硕士生为三年,普博生为六年,直博生和硕博连读生(含硕士生阶段)为七年;(二)非全日制最长修业年限:硕士生为五年,博士生为八年。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创业等原因休学的,或者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最长修业年限相应顺延。

7、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或补考)与否,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经学校同意,研究生可以申请兼修学位和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研究生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以及入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后修读且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第二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课程考核纪律或者有作弊行

8、为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记0分或者F等级),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不参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予以退学处理。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学习,自觉遵守学术研究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对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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