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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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经2016~2017学年度第25次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清华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校本科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录取学院、学系(以下简称院系)按要求正式请

2、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

3、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  学生应当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的

4、,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因创业等原因休学的,经学校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在此基础上顺延相应的时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提前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要求时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学生提前毕业,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第四章  学习纪律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活动,自觉

5、遵守课堂纪律,完成规定学业。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予以退学处理。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少于3日由班主任批准,请假3日以上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批准。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因病请假应当提交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班主任或者院系教学负责人销假。如需续假,应当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

6、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院系报到。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返校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予以退学处理。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遵守课程考核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违反考核纪律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学术诚信。在课程学习、研究成果发表、学位论文以及学业、学术水平证明等方面有违纪行为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学校按学期记载学

7、生课程成绩。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具体办法,由院系和任课教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七条 含实验或者作业的课程,学生在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和作业后,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第十八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为3.3以上或者平均学分绩为85分以上,可以申请自修部分课程。自修课程应当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批准。学生选修的课程之间上课时间存在局部冲突,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以自修其中一门课程时间冲突部分的内容。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要求,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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