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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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维护研究生部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第三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

2、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研究生部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追求真理、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研究生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研究生部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研究院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三)申请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研究生部的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研究生部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研究生部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权利的享有必须依赖于研究生的学籍,一旦研究生失去学籍或学籍终止,即不再享有除第(五)和(六)项之外的上述权利。9第五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研究生部和所在培养单位的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

4、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注册与学籍第六条学籍是研究生的一种法律身份与资格,是研究生与研究生部正式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这一契约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依法利用研究生部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并履行相关义务的基本依据。被研究院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研究院研究生学籍。第七条研究生的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

5、止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非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通过注册审核的毕业班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研究生部规定的毕业期限。第八条新生凭研究院研究生部录取通知书,按研究生部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研究生部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未请假者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不能如期完成注册的新生,可向研究生部申请暂缓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新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应按约定期限完成注册,逾期仍未完成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未在研究生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注册,又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虽

6、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对注册的新生,研究生部在其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复查不合格者,由研究生部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9体检复查必须在研究院卫生所或研究院所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第十一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研究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

7、,由研究院卫生所或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研究生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十二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对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规定到学籍管理部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研究生部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

8、申请但未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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