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ID:41372713

大小:28.0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8-23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1页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2页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3页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4页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_第5页
资源描述: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贵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为先导,树立以学生为本的办学思想,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鼓励学生的个性发展,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贵州大学章程》、《贵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

2、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3、,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

4、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冬学期开学时,学生缴足本学年各项应缴费用后,持交费凭证到培养单位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或请假手续,否则以缺旷论处。各培养单位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上午向研究生管理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家庭经济

5、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三个月内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部分专业为2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提前一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专业规定学制年限三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缺旷。第十二条学生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

6、明,一学期请病假在一周以内的由培养单位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和研究生管理处批准。第十三条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不能超过两周。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培养单位批准,三天以上须由培养单位审核报研究生院和研究生管理处批准。第十四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培养单位销假。需要续假时,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缺旷论处。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存培养单位备查。第十五条研究生按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计划执行。第五章缓考、重修第十六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由学生本人持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的学生,只能参加该课

7、程的补考,缓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卷面成绩记载。第十七条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后仍然不及格者应当重修。第六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十八条研究生按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1、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鼓励学生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和加强实践,学生在校期间可休学创业,并适当延长学习年限3年。2、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