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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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济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研(2005)072号(2005年6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

2、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体魄。二、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培养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助教、助研、助管和其他形式的勤工助学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教育行

3、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入学与注册第六条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当持《同济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及办理入学手续

4、。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属学院(系、所)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若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研究生院批准。第七条新生入学时应按要求缴纳学费。缴纳学费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体检标准等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转有关部门追究。第八条新生在复查中,发现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的疾病,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短期内经过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

5、(包括因怀孕不宜继续学习者),暂不予注册,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欲提出入学者,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系、所)以书面报告形式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人学手续。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该生入学资格:1.非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2.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无法坚持学习的严重疾病,且在短期内不能治愈的;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或其他原因入学复查不合格的;4.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

6、定申请入学者,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5.超过两周未能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履行入学手续的。第十条在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应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凭医院证明),否则按旷课处理。第十一条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具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四、纪律与考勤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学院(系、所)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

7、纪律处分。第十三条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对违反考核纪律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第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出国(境)进修、自费留学、探亲、旅游等,按《同济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规定》办理。第十六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教育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因病

8、请假的,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事假一周以内,由学院(系、所)批准;病假超过两周、事假超过一周的,应当经学院(系、所)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一学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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