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辉《民事诉讼法》精品教学:21章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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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民事执行概述一、民事执行的概念和性质二、民事执行与民事审判的关系三、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四、民事执行的分类五、民事执行法概念:民事执行,又称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特点:(1)执行主体的特定性;(2)执行依据的有效性;(3)执行手段的强制性;(4)执行过程的法定性。民事执行的性质:(1)司法行为说(2)行政行为说(3)折中说(4)司法强制行为联系1、原则、制度2、最终目的3、相互交叉区别1、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2、适用范围3、直接目的、价值4、具体程序不同5、职能分工

2、1、执行合法原则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3、执行适度原则(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执行及时原则5、执行穷尽原则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节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一、执行主体1、执行机关2、执行当事人3、执行参与人二、执行标的1、财产:有形财产(有体物)、无形财产权2、行为:可替代的行为、不可替代的行为执行机关(1)执行机构的设置(审执分立)(2)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3)执行争议的协调(4)执行监督执行当事人(1)执行当事人的含义(2)执行承担第三节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一、执行依据1、含义:执行依据是指由有关机构

3、依法作出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执行机关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根据)2、种类:(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

4、书。二、执行管辖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3、执行案件的级别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参照有关诉讼案件的管辖规定确定。第四节执行程序通则一、执行开始二、委托执行与协助执行三、执行和解四、不予执行与执行结案五、执行中止六、执行终结七、参与分配八、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九、执行异议十、执行回转十一、执行措施(一)申请执行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有

5、给付内容;2、债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2年)提出申请;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移送执行1、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应当在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

6、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在该期限内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及时或立即采取执行措施。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财产的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法院有权向被执行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个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

7、产状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接受询问。民诉法第217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执行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搜查。(一)委托执行委托执行

8、,是指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案件,委托当地法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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