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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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笔者认为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程序的修改涉及执行和解、检察监督、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原因、强制执行、执行措施、拍变卖措施等诸多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但同时,相关制度的程序性规范尚有不足之处,在程序上应作出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另外,执行程序方面应对欺诈、胁迫采取客观化认定标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坚持有限性,还应加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调查权,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关键词:新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目录前言4一、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修改内容4(一)执行和解制度有变化4(二)新增民

2、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5(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原因有变化5(四)强制执行制度有变化6(五)执行措施有变化6(六)拍、变卖措施有变化7二、对新民事诉讼法中执行程序规定之评价7(一)执行和解制度之受欺诈、胁迫事由不明确7(二)检察监督制度之规定太原则8(三)执行通知制度之缺失强制执行力8(四)强制措施制度之新增执行标的缺乏执行标准9三、完善执行程序的思考9(一)欺诈、胁迫之客观化认定标准9(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有限性9(三)强化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调查力度10(四)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10结语10参考文献11...新民事诉讼法

3、执行程序修改解读——兼评相关制度之不足前言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之一,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因此,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切身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实施后,于2007年对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若干条文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并未涉及民事诉讼立法模式的根本问题。后又于2012年完成了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一开始就被学界寄予厚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2010年到2012年期间也数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就不同修法议题广泛征求了民诉法学者的意见肖建华:《现代型诉讼之程序保障——以2012年<民事诉讼

4、法>修改为背景》,载《比较法研究》2012年第5期,第44页。。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修订内容达60项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纷纷对各项制度程序的修改情况进行解读和探讨。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法亦有诸多变化,在进一步保障相关权利的同时,也有尚待完善之处。一、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的修改内容(一)执行和解制度有变化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新增了执行和解的内容,即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5、,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能够兼顾到权利的实现成本和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具有多重的价值因素。其中,平等、自愿是执行和解的前提,在欺诈、胁迫执行与被执行人订立和解协议,绝不是申请执行人寻求国家公权力的初衷,也非立法机关设置执行和解制度的目的,更非人民法院倡导和促使执行和解的本意,也与民法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相背,因此,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不应成为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依据,在此情况下,法院应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时恢复对原

6、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立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是进一步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体现。(二)新增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制度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新增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这标志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和法院对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问题存在不同的认识。这一问题,也是司法实务和民事诉讼领域激烈争论的话题。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主张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呼声就不断,只是由于当时修法只解决“申诉难”和“

7、执行难”两个问题,检察监督的问题就被暂时搁置了。此次修法再次提出这个问题,在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作为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性规定,这对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也将对我国的民事执行制度产生重要影响,将对化解“执行乱”和“执行难”问题产生重要意义。(三)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原因有变化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标准进行了修改,即将原来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两种情形改为“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

8、的”、“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两种情形。修法之后上述两项内容与《仲裁法》第58条第(4)项、第(5)项修改一致。据此,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标准实现了基本统一。从这部分修改内容来看,突出了两个方面的特点:第一,从修改范围上看,立法密切联系司法实践,针对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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