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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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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行政机关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意见,结合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工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
2、责人。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县政府应诉机构及全县行政应诉工作指导机关,负责对全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第五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一)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三)人民法院或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该出庭应诉的。除本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可由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应全程参与案件处理,熟练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情况,
3、对本单位案件处理工作负总责。第六条 行政应诉案件按照“谁承办、谁应诉”的原则办理。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由行政行为实施部门负责承办,县政府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以行政机关自身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由该行政机关承办并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具体承办办法可由各行政机关另行制定。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承办并做好出庭应诉通知、协调工作;县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县政府法制机构代表
4、复议机关出庭应诉。第七条 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在2日内制作《行政应诉承办通知单》,并交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批示后,交由行政应诉承办机关,行政应诉承办机关自收到《行政应诉承办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法制机构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答辩状、出庭负责人名单等应诉材料,并在提交期间邀请县政府法制机构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查证,必要时根据县政府法制机构的要求对案件进行协调处理。县政府法制机构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应对相关材料进行登
5、记,由应诉承办机关填写应诉材料提交清单并签字确认,在完成应诉材料接收工作后负责将材料送交法院。案件开庭时,政府方应诉人员应由行政应诉承办机关相关人员(工作人员或法律顾问)、县政府法制机构相关人员及县政府分管负责人组成。第八条 行政机关以自身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应在查清案件事实、收集案件证据、做足案件准备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的基础上,按照本单位应诉办法,积极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应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行政应诉集中培训,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庭审旁听和案例研讨活动,以此提高本单位负责人及
6、工作人员的行政应诉水平和执法水平。第九条 对于县级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法院按照省市县有关行政应诉出庭规定和要求,做好全县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统计、开庭计划安排、撤诉统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统计等工作,以清单或表格的形式,于每月月初向县政府法制机构通报。县级以上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上级法院应诉通知和开庭安排,及时通知案件承办机关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在每月25日前,根据法院下月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安排,督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7、计划,并将落实情况通报案件审理法院。第十一条 每月月底县政府法制机构应根据上月法院庭审安排,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做好统计和备案工作。第十二条 县法院可根据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情况及案件审理情况,适时下发司法建议书,对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行政行为或出庭应诉行为进行指导。对法院下发的司法建议书,行政机关应积极落实。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跟踪。第十三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与县法院应建立案件定期互通机制,通过召开座谈会、业务研讨会等形式,对近期案件审理情况、行政机关出庭
8、应诉情况等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应对的措施进行沟通,进一步研究探讨应诉制度,不断完善应诉机制。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对本单位行政应诉结案案件应及时上报至“行政复议应诉管理平台”,按季度以书面形式将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审理结果等报告至法制办,并附法院判决(裁决)书复印件。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行“零缺席”制度,对不能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单位,交由县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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