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施办法

XX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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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效实施,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6)162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办(2018〕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行政应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一)区

2、政府、政府部门及各镇街、平台;(二)其它由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二、本办法所称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是指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院开庭审理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以下统称案件)。负责人出庭应诉以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案号为判断标准,不同案号的案件属于不同案件。因案情复杂,难以一次庭审审结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第一次出庭即视为已经出庭应诉。立案阶段不予受理、未经开庭审理径行裁判和法院组织调查、询问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正职

3、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领导班子分工的党委(组)成员、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人员。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对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均应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还可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因故不能出庭的,应以书面方式向法院说明理由,并由本机关委派其他工作人员出庭。五、下列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一)本年度第一起行政案件;(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三)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

4、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四)行政机关一审败诉且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五)法院裁定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和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六)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的其他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人选可由该机关办公室会同法制工作机构确定;案件相关材料由相应业务部门提供,出庭准备工作由出庭负责人与法律顾问、法制工作机构及其他出庭人员协同配合。六、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在开庭前3日内向区政府说明情况并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经区政府分管

5、领导同意后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七、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按照规定承担负责人出庭职责。行政复议机关为单独被告的案件,按照本办法的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八、区政府、镇(街)、政府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等)为被告的案件,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负责人出庭率应达到75%以上。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年度一审案件总量超过10件的,正职负责人出庭不得少于2件;超过30件的,不得少于3件。

6、九、行政机关对应诉案件应当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应诉准备,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应诉人员在出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庭秩序,积极主动发表意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十、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案件应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落实整改,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限期办理,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同时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十一、因行政机关执法不规范、化解矛盾不力致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产生或消极对待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以致产生恶劣

7、影响,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怠于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的,应当依纪依规予以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进行问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依照《XX市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X政(2015)58号)追责。十二、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在提交答辩材料的同时将相关应诉材料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案件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结案文书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十三、区政府

8、法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负责人出庭等工作的指导、培训和协调,注重与法院的联系沟通,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积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院行政案件审理的旁听活动。十四、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在下一季度次月月底前对上一季度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排名通报,并在每年3月和8月底前分别对行政机关上年度和半年度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开展统计分析,并向同级政府、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十五、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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