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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6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江宁区民政局 颁布单位:江宁区政府[字体:大中小]【标题】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字号】江宁政发(2006)263号【颁布单位】江宁区政府【实施时间】2006年11月14日【实施时间】2006年11月14日【类别】综合行政【是否有效】有效【唯一标志】15.415 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区府各部门、区各直属单位:《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经区政府研究通过
2、,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京市江宁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区范围的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三)法律、法
3、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四)受区政府或区政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岗位。第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按照诉讼的要求出面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行为。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起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六条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涉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答辩、提供证据及出庭应诉。第七条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委托本单位分管负责人、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行政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对每一起案件的出庭应诉,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参加。第八条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一)年度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二)案情复杂,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三)本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四)行政赔偿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五)人民法院或者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六)其他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第九条行政机关以区政府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出庭参加诉讼。第十条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按时出庭,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
5、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出庭通知以及法院判决(裁定)书后三日内,应当将有关材料复印件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行政机关在开庭前三日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受其委托的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派员参加旁听。第十三条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检查,定期统计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通报。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列入年度依法行政的考核内容。对行政诉讼的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按照规定出庭应诉,或在法庭上不能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供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6、,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不能了解具体情况和败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在。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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