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务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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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條文內容口上頁名稱:事務管理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修正第一編總則第一條行政院爲統一各機關之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則。第二條[金函]各機關之事務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三條本規則之規定'於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之。第四條[金函]木規則所稱事務管理,其範圍如左:一、文書管理。二、檔案管理。三、出納管理。四、財產管理。五、物品管理。六、車輛管理。七、辦公處所管理。八、宿舍管理。九、安全管理。十、集會管理。十一、工友管理。十二、員工福利管理。十三、工作檢核°第二編文書處理第一章通則第五條各機關對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行文之程式,除依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辦理外,其

2、文書處理'依本規則之規定1。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五條之一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第五條之二爲落實文書減量,各機關應提升公文電子處理比例,減少文書使用'並訂定評估指標,確實考評。第六條私人函件涉及公務者,得依規定程序,作爲公文書處理O第七條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第八條各機關之文書處理,冇關保密、安金事項,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令函]各機關得依木規

3、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資配合實際需要。第二章處理程序第十條第九條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分爲下列步驟:、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五、歸檔管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二十一條□文稿稿面應由承辦人員記明受文者、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附件、正本、副本、檔號、保存年限、電子公文

4、交換機制類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第二十二條[金函]文稿之保存期限,分爲永久保存或定期保存一種,其基準應依檔案法及相關規定定之。第二十三條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並視需要送會有關單位後'再行陳判。第二十四條核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逕行修改並簽章以示負責。會稿人員對於文稿如有意見,應加註簽條,退請承辦單位酌辦。各機關得指定閱稿人員負責文字、程式、行款等之校閱事宜。第二十五條機密性及重要性之文稿,應指定專人繕印、校對、蓋印、編號登錄及封發。第二十六條文書之封發,應注意送達方式,查對附件及受文機關後再妥封速發,急要文書,應隨到隨發。業務及所屬單位繁多之機關,應設立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

5、第二-i•七條文稿繕發後,送檔案管理單位點收,其須續辦者得退還原承辦單位。收文經批存者亦冋。第二十八條文書於處理過程中,凡經辦人員均應簽名或盍章,並註明經辦之年月日時。第--章文書流程管理第二十九條各機關應全面實施文書流程管理,並依文書性質、流程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時限,確實督促各級人員依限辦結效率。第三十八條各機關因處理文書需要之章戳,依相關法令規定,自行刻用之。第三編檔案管理第三十九條本規則所稱檔案管理'係指有關公務各種文書歸檔案件之點收、分類、編案、編製目錄、保管、檢調、清理等程序及其工作。第四十條各機關之檔案,應採統一管理方法,由檔案管理單位集中管理。第四十-條各機關之檔案,區分如下

6、:II一、臨時檔案:尙未結案,待繼續辦理之案卷。二、定期檔案:經已結案,列有一定保管期限之案卷。二、永久檔案:經已結案,具有永久保存價値之案卷。第四十一條之一1檔案非經該管機關依法核准,不得運往國外。II第四十一條之二□各機關檔案應依現有保存年限,逐案清理,建置電子檔案目錄,以備檔案開放及移轉。前項電子檔目錄之格式'由檔案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一條之三各機關應籌措經費,充實檔案專責單位人力及設備,並規劃適當場所,俾供各界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第一章通則第四十二條歸檔案件之點收,應注意左列事項:一、檢查本文及附件是否齊全。二、檢查文書處理手續是否完備。第四十三條歸檔案件經點收後'應依照左列各款

7、整理O第二章點收一、以件爲單位,每一收文、發文或簽稿及其附件,各稱一件°II一、按收文、簽辦、發文或存查日期依序裝訂。三、附件以隨文整理爲原則,其有不便隨文者,得另行存放。四、如有皺摺、破損等情形者'應先予整補。第二章分類編案第四十四條□各機關之檔案,按類、綱、目、節四級分類,由檔案主辦單位編列檔案名稱及分類表,陳奉機關首長核定實施。如非必要,應避免更改。第四十五條檔案應冠案名,其區分如左:一、依文書性質區分:以槪括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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