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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務管理規則民國四十六年八月二日行政院臺人字第四二一二號令訂定發布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臺祕字七六0六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四百十五條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臺秘字第0六九0一號令修正第八十一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條文民國八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令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令修正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五十二條條文民
2、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行政院臺人政企字第二七一0二號令修正第三百六十二條條文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台八十八人政住字第三一一八二七號令修正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令修正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刪除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條
3、文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臺八十九秘字第一三八八一號令修正發布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二條之二、第六十二條之三、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四百零二條條文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行政院台八十九人政住字第三一○八二三號令發布施行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秘字第二四四○五號令修正部分條文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行政院台八十九秘字第二四四一○號令修正部分條文第一條行政院為統一各機關之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規
4、則。第二條各機關之事務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第三條本規則之規定,於公營事業及公立學校適用之。第四條本規則所稱事務管理,其範圍如下:一、文書管理。二、檔案管理。三、出納管理。四、財產管理。五、物品管理。六、車輛管理。七、辦公處所管理。八、宿舍管理。九、安全管理。十、集會管理。十一、工友管理。十二、員工福利管理。十三、工作檢核。第五條各機關對其他機關、團體或人民行文之程式,除依公文程式條例之規定辦理外,其文書處理,依本規則之規定。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五條之一各機關之文書處
5、理電子化作業,應與檔案管理結合,並依行政院訂頒之相關規定辦理;對適合電子交換之公文,應以電子交換行之。第五條之二為落實文書減量,各機關應提升公文電子處理比例,減少文書使用,並訂定評估指標,確實考評。第六條私人函件涉及公務者,得依規定程序,作為公文書處理。第七條各機關之文書處理,依分層負責規定,由主管人員核判,不得逾越或廢弛,並得依規定,將決行案件,列報機關首長或上級機關核閱。第八條各機關之文書處理,有關保密、安全事項,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第九條
6、各機關得依本規則及有關規定,訂定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資配合實際需要。第十條各機關文書處理程序,分為下列步驟: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五、歸檔管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之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十一條各機關
7、處理文書,應明確劃分各經辦單位之權責,以期密切配合。第十二條各機關文書之處理,其方式、手續、流程、文字、用語等,應力求簡明。第十三條收發文書,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包封是否完整。二、附件是否相符。三、發文時間是否相稱。四、簽收手續是否完備。前項各款以電子文件行之者,應依第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處理。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十四條各機關應指定適當人員負責辦理收發文及分文工作;收發電報、傳真、電子交換及機密文件,並應指定專人處理。第十五條收文時應將收文日期、編號及來文摘要登錄於總收文登記表(簿)。第十
8、六條各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或收發文檔案同號方式,使收發文處理手續更趨簡化。第十七條收文應儘速送達各承辦單位,急要文件應提送或提陳。第十八條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簡明之簽註。第十九條凡案件內容涉及其他機關或其他單位者,應事先協調。第二十條撰擬文稿應簡明扼要。如引述來文,應摘錄要點。全文過長必須抄錄者,應作為附件處理。第二十一條文稿稿面應由承辦人員記明受文者、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附件、正本、副本、檔號、保存年限、電子公文交換機制類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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