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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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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与外国的海上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体制主讲人:满华峰讲授对象:干部讲座时间:2009年3月12E1讲授内容:第一节海上行政执法的基本内涵一、行政执法的涵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政治体制是“议行合一”制,它决定着我国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从属于立法机关,他们由立法机关产生,并且对立法机关负责。行政机关的职能就是贯彻执行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等各种规范性文件及其他们所作出的决定,从这个角度上看,行政执法就是行政机关职能的一个“缩写”。的确,行政执法的实质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但“行政执法”这个称谓比“行使行政权”这个称谓更能体现行政对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的依附性,它最直接
2、地反映行政活动必须能在法律法规文件里找到根据。尽管如此,对行政执法的涵义在行政法学界仍然存在广泛的争议,但普遍能够接受的观点是把行政执法从三个层面上来进行理解1:第一,为说明行政的基本内涵。它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其一,行政是执法,即是执行法律而不是创立法律;其二,行政是执法,即是依法办事而不是依据领导的意愿办事。这两个层面是从解释学的角度来分析的,它使我们明白了行政到底是什么,它就是执法,但是我们一般不能反过来说“执法就是行政”,因为就“执法”这个字面涵义来看,它就是执行法律,而“执行法律”的外延相当的广泛,因为我们可以说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都是在执行法律,他们都是在根据
3、宪法、立法法和诉讼法等法律在作出立法和司法行为。第二,为剖析行政的基本内容。当前行政法学界习惯于把行政再细分为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即把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定性为行政立法行为,把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和自身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定性为行政执法行为,而把裁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或行政相对人相互之间的1参见:詹国彬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概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及转引自:姜明安,《论行政执法》,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四期,第4—11页。因为行政管理所发生的纠纷的行为定性为行政司法行为。也有学者把后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统称
4、为行政执法,即把行政只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第三,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特定方式来理解行政执法2。行政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方式,比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在行政实务界,人们一般习惯于将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行为方式称为“行政执法”,尽管如此,把某种行政行为确定为行政执法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詹国彬等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概论》中,从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政管理的角度,把城管行政执法作如下理解,笔者也有同感:(1)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这类行为的条件、标准、程序以及相对人的权
5、利、义务和违法责任通常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便于理解和适用,从而实施这类行为一般较为快捷,许多情况下是当场发现问题,当场处理。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给付等行为,往往需要较多时间,几天、十几天甚至更长时间。(2)这类行为的目的通常是直接维持某一行政管理领域的秩序,而行政征收等更多的是为了保障公正,协调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3)这类行为通常由相应行政机关中一个相对独立、专门的机构如执法大队等来行使,而行政审批等行为通常由相应行政机关内的一般业务主管机关来办理。(4)这类行为通常在行政机关办公楼之外进行,执行公务的地点往往是流动的和不固定的,而且实施此类公务的人员一般
6、统一着装和佩戴专门标志,而行政机关公职人员一般在固定地点办公,也不要求统一着装。(5)这类行政行为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最为密切,最经常、最广泛地涉及相对人的利益,也最容易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因而这类行为的实施人民对政府的信任和评价。二、海上行政执法的基本内涵目前,地方各级行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是把如下具体行为归入行政执法:检查、巡查、查验、勘验、给予行政处罚、即时强制、查封、扣押及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等,这就是从上述第三个层面来理解行政执法的。从这个角度上看,行政执法只是行政主体采取特定方式所实施的部分行政行为,它与前面第二种从行政内容上来分类虽然有一些重复,但仍有很大的不同:
7、前者分类带有学理性,界限也是清晰的,而这种分类属于纯实务性,它在行政实务和老百姓的心里感受中都得到认可。笔者在本章中也是把海上行政执法从实务角度来理解,但不是完全从城市行政管理的角度,它的内涵可能比城市管理要丰富一些,外延也要宽于城市管理,因为当前城市管理只是局限于城市管理的边边角角,即其他行政主体不管或者不方便管的时候才交给城市管理机构来管,即把那些杂、散的事务交给城管部门来相对集中管理,相当于城市管理的“破烂王”,我在此为什么把海上行政执法与城管执法来比较,注意我不是从内容上来比较,而是从执法方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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