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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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进一步引礼人律曹魏政权:“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魏武帝曹操一、法制指导思想两晋时期:“礼有等差”,引礼入律。一、法制指导思想南北朝时期:北朝确立了以德礼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二、主要立法活动(一)三国时期的立法魏:《新律》18篇(《魏律》《曹魏律》),其篇名分别是:刑名、盗律等。(一)三国时期的立法蜀:《蜀科》诸葛亮(一)三国时期的立法吴:沿用汉律吴国木牍孙权像(二)两晋时期的立法晋武帝泰始四年下诏颁行《晋律》,又称《泰始律》。20篇620条,其

2、篇名是:刑名、法例、盗律、贼律等。“张杜律”——著名律学家张斐和杜预分别为律作注。(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1.南朝的立法宋孝武帝:“改定制令”。齐武帝:《永明律》梁武帝:《梁律》陈武帝:《陈律》(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2.北朝的立法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2.北朝的立法北魏:《北魏律》即《后魏律》东魏:《麟趾格》西魏:《大统式》北齐:《北齐律》即《齐律》北周:《大律》《北齐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目为:名例、禁卫等。承前启后。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三、法律形式的发展以律为主,辅之以令、科、比、格、

3、式等。王羲之兰亭序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发展变化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一)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曹魏《新律》第一是删繁就简,并增加了一些必要的新篇目。第二,调整法典体例结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法典首篇。第三,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三国时期地图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晋律》第一,在《刑名》篇后增加了《法例》篇,共同构成法典的总则部分第二,对分则部分也进行了重新编排第三,是精简了律令辞章。第四,张斐、杜预的晋律注附于律文之后,形成法律注释附律的新体例两晋地图一、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北齐律》第一,将篇章结构压缩为12篇,体例内容更为

4、精练。第二,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一篇,为后世历代立法所继承。南北朝时期(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张斐、杜预对晋律的注释成就最为突出,对中国古代注释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杜预:首先解释了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其次对《晋律》进行了全面解释立法应遵循的原则“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厝。”(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张斐首先详细阐明了具有总则性质的“刑名”篇的作用:“‘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5、”(二)法律注释成就突出张斐其次,通过注释揭示了《晋律》各篇的含义,弥补了条目的疏漏。第三,对一些法律概念作出解释,使之明确化、严密化:“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二人对议谓之谋”,“取非其物谓之盗”。二、刑罚制度的重大变化(一)刑罚体系的改革南北朝时期,把流刑作为死刑的一种宽贷措施。(二)宫刑与斩右趾刑的废除(三)族刑连坐范围的缩小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一)“八议”入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入律,始于魏也。”南齐景帝安陵陵前左右天禄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二)“官当”制度

6、最初始于西晋。成为正式制度,始于北朝的《北魏律》与南朝的《陈律》。南朝青瓷羊尊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三)九品官人法又称九品中正制,始创于曹魏时期。梁武帝三、官僚特权的法律化(四)品官占田制法律上的特权、政治上的特权、经济上的特权。北周甲马骑俑四、罪刑标准的进一步儒家化(一)“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服制”——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它把亲属分为五等,故称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四、罪刑标准的进一步儒家化(二)“存留养亲”原则的实施(三)“重罪十条”的产生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

7、义、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第三节 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的新变化(一)大理寺与律博士的出现(二)中央司法行政机关的形成(三)地方司法机关的变化:州、郡、县三级制二、诉讼审判制度的新特点(一)曹魏《新律》首次创制“告劾”、“系讯”、“断狱”等程序法性质的独立篇目;其次,魏律仍严禁诬告,继续实行诬告反坐。(二)直诉制度:登闻鼓(三)在审理案件时,允许用刑讯逼取口供。“取塞外野蛮精悍之血,注入中原文化颓废之躯,旧染既除,新机重启,扩大恢张,遂能别创空前之世局。”——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思考题:1.《魏律》、《晋律》、《北齐律》

8、的立法成就。2.“张杜律”的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4.试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含义及其形成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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