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1378121
大小:1.22 MB
页数:17页
时间:2019-08-23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四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年-581年)主要内容一、法律形式的变化二、刑罚制度的变化三、引礼入律的新阶段四、录囚制度、直诉制度与死刑复核制度的改进一、法律形式的变化(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特征(二)立法概况及篇章体例上的变化(三)法律形式的变化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社会特征1、急剧动荡的时代东汉末年爆发著名的“黄巾起义”,中国历史由此进入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在公元220年——公元581年间的三百余年时间里,在中国大江南北先后出现过三国政权、
2、两晋政权、南北朝时期2、民族交流融合的时代北方民族与中原民族的长期融合五胡:匈奴、羯族、鲜卑、氐族、羌族3、各方面都有进步、发展的时代政治领域:中央三省制思想文化领域:儒、道、佛三教合流魏晋风度:玄学与反礼教;“竹林七賢”4、士族豪门占统治地位的时代实际权力多被大家族所控制,因而出现一系列维护士族权益的特殊制度。三国时期形势图西晋时期形势图东晋时期形势图南北朝后期形势图南北朝前期形势图:立法概况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3)在内容
3、上,“八议”入律。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2)在体例上,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建立奠定了基础。中国封建成文法典的沿革法经秦律汉律曹魏律晋律南朝宋律——齐律——梁律——陈律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北周律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二、刑
4、罚制度的变化1、肉刑制度逐渐废止2、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3、封建五刑制度初步形成《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三、引礼入律的新阶段1、“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2、“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中出现3、贵族特权法的发展(1)八议:《曹魏律》中首次入律。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2)官当: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
5、,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
6、至明清。“重罪十条”是北齐律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罪名。是中国传统法律中“十恶”制度的前身。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八议”制度法律规定八种官贵人士犯罪不经普通司法程序审判,而应报请皇帝,由皇帝召集亲贵大臣“议其罪”,多数时候减免其刑罚的制度。曹魏时,因士族豪门地位提高,“八议”即正式成为法律。有资格享受“八议”的八种人是: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贤:“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能:能整军旅、莅政法、出将入相者;功:有大功勋者;贵:地位尊贵的士族;勤:为朝
7、廷辛勤操劳者;宾:朝廷引以为宾客者,如前朝遗民。四、录囚制度、直诉制度与死刑复核制度的改进1、皇帝直接审判录囚,加强监督与控制。2、改进上诉直诉制度:登闻鼓。3、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罚法,南陈发展为测立法。4、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