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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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天崩地裂1234南方政权:宋司马氏篡魏建被鲜卑所灭残部南迁建分裂成齐魏西晋东晋梁(灭蜀)(灭吴)(建康,今南京)陈北方鲜卑族(拓跋氏)政权:分裂成东魏北齐北魏西魏北周合称“南朝”被篡权建被篡权建合称“北朝”“北周”灭“北齐”,再灭“陈”,建“隋朝”5第一节立法概况一、立法活动的展开1、曹魏《新律》(18篇)三国之魏,魏明帝(曹睿)时所立之法。他之贡献(1)设律博士,向官员讲法;(2)令以郑玄之注为法定解释郑玄郑玄注论语残简律博士设置:始于曹魏终于宋朝6《新律》:第一、体例上,置《刑名》总则于律首汉《九章律》之总

2、则《具》,却居九章中的第六篇第二、内容上,增加了九篇,并作了调整汉《九章律》各篇之罪混杂,如《囚》《贼》中均有诈伪、欺谩;篇名与条款冲突,如《盗》中有非盗之劫略、恐吓三国,成王败寇游戏人物曹睿7第三、制度上,首次把“八议”列入律典八种人犯罪不用庭审,上报皇帝议减议免。官官相护官贵民贱没有春天82、西晋《晋律》(20篇)又叫《泰始律》,因其为晋武帝(司马炎)泰始年间所立还叫《张杜律》,因张斐、杜预注解而得名杜预晋书刑法志书影司马炎9《晋律》(《泰始律》、《张杜律》):第一、体例上,分《刑名》总则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另增《关市律》、《水火

3、律》和《诸侯律》,共20篇第二、表述上,区分律令、加以注疏,更精确简约杜预:“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律令区别“违令有罪则入律”——律令联系律令区别:秦汉难分,魏晋已分10第三、制度上,首次把“五服制”纳入法典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同罪不同刑母子亲情法制化113、北朝之《北魏律》(20篇)鲜卑族之法。自太祖道武帝(拓跋圭)时就起草,孝文帝(元宏,改拓跋氏为汉姓:元)时才颁布12《北魏律》:第一、思想上,开北朝重视立法之风气上承曹魏《新律》、西晋《晋律》、下启《北齐律》第二、时间上,创立法时间最长之纪录自太祖到

4、孝文帝,历时一个多世纪北魏孝文帝出山13第三、制度上,首次把“存留养亲”纳入法典汉、晋律:不孝,弃市曹魏《新律》:“夫五刑之罪,莫大于不孝”143、北朝之《北齐律》(12篇)鲜卑族之法。北齐武成帝(高湛)时所立。第一、体例上,合《刑名》和《法例》两篇为《名例》一篇,作为总则,置于律首15第二、作用上,当时立法成就最高之律北朝比南朝立法贡献大,影响到隋唐律。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16第三、制度上,首次把“重罪十条”纳入法典后之“十恶不赦”17二、法律形式的变化1、律:近似法典2、令:皇帝之命律令已作区分3、格:

5、行政法规(单行法规)秦之课,汉之科,晋之“故事”鲜卑之北魏起就以格代科,汉族曹魏之《新律》颁布后,也废止了科。代表:东魏之《麟趾格》4、式:程序之法秦已有之代表:西魏之《大统式》此外,还有“比”(秦之廷行事、汉之决事比)18一般情况(稳定时;或皇权高于相权时):律格主辅令式特殊情况(动乱时;或相权高于皇权时):格——高律——低19三、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1、“八议”、“官当”八议:八种人犯罪不用庭审,上报皇帝议减议免。首次规定于曹魏《新律》“八议”:皇室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西周“刑不上大夫”,汉“有罪先请”的进一步法制化皇家龟,

6、另当别“议”20“官当”:贵族、官员用官品、爵位折当徒刑、流刑源于曹魏《新律》、西晋《晋律》(即《泰始律》、《张杜律》)但“官当”一词首次出现于南朝之《陈律》南朝庐陵太守印北魏文官俑212、服制定罪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首次规定于西晋《晋律》(《泰始律》或《张杜律》)卑伤杀尊,越亲越重如:杀、伤尊伤杀卑,越亲越轻盗窃,越亲越轻,越疏越重赡养、抚养:越亲义务越重继承:越亲权利越大22丧服亡者丧期斩衰(最粗生麻制成,不缝衣缝)父、母、夫等(也及于君)3年齐衰(以次粗生麻制成,缝衣缝)祖父、祖母、妻等1年大功(以粗麻制成)

7、堂兄弟、在室堂姐妹、侄妇等9个月小功(以稍粗之熟麻制成)伯叔之祖父母、堂伯叔之父母、再从兄弟、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5个月缌麻(以稍细之熟麻制成)曾祖之兄弟、祖父之堂兄弟、父亲隔二代之堂兄弟、本人隔三代之堂兄弟3个月另外: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露左臂;免:白布缠头)五服:今之披麻;袒免:今之戴孝五服之外同六世祖及更远的亲属为“无服亲”,可参加葬礼,但无资格披麻戴孝五服之制表格233、“存留养亲”罪犯家有尊长无人孝养,可存留其刑,先予养亲,完毕后再执行其刑但犯“重罪十条”者除外首次规定于《北魏律》南朝《梁律》:“

8、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244、“重罪十条”危害皇权(国家安全)的十条重罪不赦之罪,不适用“八议”、“官当”、“存留养亲”、“赎刑”等。此时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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