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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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明朝法律制度第一节 立法概况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一)肃正纲纪,重典治国首先表现在重典治吏方面。另一表现是重典治民。一、明初立法指导思想(二)明礼导民明刑弼教(三)法贵简当使人易晓朱元璋二、主要立法活动(一)《大明律》重新确立了中华法系的立法传统主要变化和特点:一是简明扼要:全律共7篇,30卷,460条。二是变更体例: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国家机关分工编目。二、主要立法活动(二)明《大诰》《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二、主要立法活动(三)《问刑条例》孝宗弘治年间世宗嘉靖年间神宗万历年间(四)《大明会典》行政法律汇编第二节

2、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一、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薛允升《唐明律合编》:“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律处刑更重。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2.刑罚体系的变化五刑制度——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凌迟充军枷号(二)重典整饬吏治1.严禁奸党交结《铁榜》《大明律·吏律一·职制》“奸党”“交结近侍官员

3、”“上言大臣德政”(二)重典整饬吏治2.严治官吏赃罪(1)“六赃”。(2)条文比唐律大为增多,处刑加重。(3)惩治贪官污吏的规定更加严厉,不只限于案犯本人。(二)重典整饬吏治3.严惩失职渎职在文官方面在武官方面4.严设廷杖酷刑司礼监太监监刑,锦衣卫行杖嘉峪关城墙(三)加强思想文化专制“僧”、“贼”“作则垂宪”、“垂子孙而作则”、“圣德作则”、“睿性生知”“取法象魏”的“取法”——“去发”“遥瞻帝扉”的“帝扉”——“帝非”“体乾法坤”的“法坤”——“发髡”“藻饰太平”被解成“早失太平”“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二、民事法律内容(一)所有权1.土地所有权国有与私

4、有两种形式其中以各级官僚贵族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为主要形式。(一)所有权2.财产所有权先占原则——财产私有权观念的深化。遗失物与埋藏物的归属方面宪宗元宵行乐图卷(二)契约制度1.借贷契约(二)契约制度2.租佃契约地租形式——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秋收交还”、“到冬交纳”、“按季理还”(二)契约制度3.典卖制度保护典权人的利益。“绝卖”(三)婚姻制度基本沿用唐宋旧律。在违律婚姻的处刑方面,明律量刑比唐律略有减轻。(四)继承制度在爵位和宗祧tiāo继承方面,仍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在财产继承方面,仍实行诸子均分制。三、经济法律内容(一)工商禁榷制度保护官营手工业的垄断

5、政策在建立匠籍制度。第一次将“盐法”、“茶法”纳入国家正式法典。(二)财政金融制度赋税种类较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税、人口税和商税明朝初期——两税法。明朝中期——一条鞭法。加强对商税的管理。一条鞭法第一,简化征税手续,将过去征发的所有项目合并为一条第二,实行田赋和徭役合一,统一征收银两,将过去按户按丁摊派的徭役归于田亩第三,以雇役制代替差役制,每年征缴一次代征银,各州县所需力役,由官府出钱雇募。(二)财政金融制度对外商载货入境作了严格规定。货币管理规定:首次设立“钱法”、“钞法”专条,确立了宝钞与铜钱并行使用的制度。四、行政法律内容(一)行政管理体制中央——废除传

6、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将御史台扩大为都察院,并特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各部门与皇帝之间的奏章文件。“九卿”:六部尚书与都察院左都御史、大理寺卿、通政使合称“九卿”。四、行政法律内容(一)行政管理体制地方——省、府、县三级省府设知府县设知县殿(阁)大学士“首辅”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省(“三司”)布政使司(行政)按察使司(司法和监察)都指挥使司(军事)北平行都指挥使司夜巡铜牌(二)职官管理制度科举取士:“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八股取士:官吏考课制度:《杏园雅集图卷》[明]谢环生员(秀才)监生举人进士乡试会试官吏考课制度

7、第一种“考满”第二种“考查”称职平常不称职京察大计八法(三)行政监察制度都察院(“风宪衙门”):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给事中尚书、侍郎一级官员“巡抚”各省;总督第三节 司法制度中央司法体制一、司法机关体系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审判复核监督纠察(一)一、司法机关体系(二)地方司法体制省府(直隶州)县(州)省设布政使掌行政事务,提刑按察使专掌司法审判。一、司法机关体系(三)军户案件的管辖镇抚司、都指挥使司军民交叉诉讼一、司法机关体系申明亭制度基层民间调解制度“明刑弼教”(四)二、会审制度廷审——由皇帝亲自审讯犯人的一种特别审判。三司会审——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

8、长官共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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