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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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3章明朝法律主要内容一、社会背景二、法律思想三、立法活动四、法律内容2一、社会背景朱元璋出生对法制活动的影响3二、法律思想——明初(一)乱世用重典(二)立法并用(三)重视法制宣传工作4三、立法活动(一)《大明律》1、制定历程2、指导思想3、法制成就5(二)《明大诰》1、背景2、内容、精神、特点3、修订及废止4、启示6(三)《大明会典》背景制订7四、法律内容(一)刑事法律1、“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重——轻——82、“奸党罪”——明律的创新(1)背景:朱元璋为了巩固帝业,防止大臣结党,内外勾结,首创“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治世的立

2、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没有具体的标准和明确的危害结果。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9(2)奸党罪的表现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党、扰乱朝政等等。(3)评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了君主专制。但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促使皇帝疏远朝臣,崇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的宦官专政提供了条件。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103、充军刑的广泛运用(1)含义充军刑在明

3、代得到广泛的使用。它是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2)背景宋、元时已经存在。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罪人发遣充军,后来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11(3)具体适用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本人死后子孙后代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都以充军发落。(4)评价《明史·刑法志》评论说:“明制充军之律严,犯者亦最苦。”124、惩办官吏的廷杖制度(1)含义明朝皇帝

4、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糊,重者立毙杖下。13(2)具体适用正德十四年,因谏武宗南巡,一次廷杖大臣一百四十六人,打死十五人。嘉靖三年因争大礼,廷杖大臣一百三十四人,杖死十七人。行刑的校尉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训练的办法是,先用皮革包装扎成两个假人,一个里面装上砖块,另一个外面裹一层纸。用御杖打装砖块的假人,看上去下手很轻但打开皮革一看,里面的砖块已全部破碎;打包纸的假人时,看上去下手很重、便连纸也打不破,练到这种程度,他才能被选中

5、为执行御杖的打手。这样,在行刑时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果想把人打死,就用打包砖块人的方法;如果想照顾谁,就用打包纸人的方法。不知底细的旁观者,根本看不出一点儿破绽。14(3)评价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15(二)民事法律——明代的匠户制度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中服役者,称为军匠。1、特点:①匠户的职业世袭,不得脱籍改业。②匠户没有人身自由。16⑵评价:①便于统治者征调各类工匠,促进了手工业经济的繁荣。②导致匠户的劳动积极性和创

6、造性受到严重束缚。到了清代,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正式终结。17(三)司法制度1、明代的会审制度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1)三司会审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审”,最后由皇帝裁决。18(2)九卿会审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1

7、9(3)朝审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制度的延续和发展。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每年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众多官员,在承天门外会审在押待决囚犯。有吏部尚书主持,囚犯喊冤,或认为案件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请皇帝裁决。这种三法司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朝审”制,是清代秋审和朝审制度的发端。20(4)大审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司官员录囚的制度。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化十七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8、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21(5)热审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则请旨定夺。这种制度创制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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