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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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明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和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1、“明刑弼教”、礼法并重礼法,“国之纪纲”,礼似食物,法似药物不分主次先后,根据需要,相机采之12、“重典治国”,严打为主视明初为乱世,须重典治乱中世、平世重典治吏(贪墨)、重典治民(强盗)一切罪明重法不同秦:明乃礼法并重,秦只采法明:重其重罪≠秦:行刑,重其轻者(商鞅)李世民:法官职业病乃:“意在深刻”、“利在杀人”《明史叶伯巨传》:“治狱之吏,务趋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反者得罪”何况社会治安已经趋坏23、普法学法,人人之责国民、学生,尤其官员、罪犯必须学法。官员不能讲法:扣薪、开除、判刑民众不藏律令:注销户口、判刑罪犯

2、持有律令:可以减刑学校:讲律令科举:考律令3二、立法概况1、制颁《大明律》七章,460条总则:《名例》,其他六篇:同六部名特点:第一、以中央六部分篇(似《元典章》)(体例仿元,条款仿《唐律》但比之还少)《大明律》书影朱元璋登基前一年起草,经30多年四次修订4第二、律首附有二图(《服制图》、《六赃图》)第三、文字简明浅显(门类详细,便于检索)第四、没有官方疏议(不同唐律)第五、但附诰(令)例(似《宋刑统》)明朝基本法典,与唐律齐名,影响清律制订影响朝鲜、日本、越南法典的制订52、编纂《明大诰》编诰:即编敕(宋已有之)(朱元璋亲编)分:《大诰一篇》、《大诰续篇》、《大诰三篇》《大诰

3、武臣》乃特别刑法,为重典治吏,刑重于《大明律》a、仿《尚书大诰》周武王、周公讨伐商纣所颁诰命b、刑法典之外另立特别刑法,又似宋朝c、高度重视,不收藏,不学习,受各种处罚朱元璋63、编修条“例”编例不同宋:例——宋为案例,明清为条例编例、编诰同于宋:均附于律后,由律统之主要编修了充军、死刑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真犯杂死罪条例》a、因:修律(即《大明律》)被视为变乱祖制,只好修例b、果:例杂多而效高,导致法制混乱74、汇编《明会典》行政法典仿《唐六典》之体例,依现行官职之体制对《清会典》的制订有影响自明英宗起经五代皇帝、百年之久才完成主要是嘉靖和万历会典明朝文官红袍8

4、第二节法律内容的发展一、刑法的发展1、罪行上,严惩叛逆罪和强盗罪叛逆、谋反等罪,死,族至祖孙、废疾重于唐宋(危害父权、夫权——不孝、不睦等轻于唐宋)强盗罪,得财者,不论首从,斩重于唐宋“奸党罪”,三纲,十恶新变化:“轻其轻罪,重其重罪”92、对象上,重典治(贪)吏、重典治(乱)民,并严防文人官吏职责:规定具体,要求甚高百官渎职、失职、贪墨:处罚极重文人:常控意识形态,偶兴文字大狱乱民:窃盗、强盗,属行为犯,处罚极重“申明亭”,“皮场庙”,《大明律》律首“六赃图”: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如今,则:1、中央监督太远,同行监督太软,纪委监督太晚,群众监督太难。2、上

5、级不好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103、刑罚上,加大处罚力度,且法外用刑笞杖徒流死之外其一、另创充军空间:五等,时间:二等其二、扩大廷杖朝廷行杖,随意用之充军:空间——极边、烟瘴、边远、近边、附近时间——终身(终其一生)永远(终其断子绝孙)11其三、滥用肉刑黥、宫、梳洗、重枷、夹棍、烙铁、钉指、抽筋、剥皮、断脊、燕儿飞等12二、民法、经济法的发展1、民法的发展a、土地所有之法元末战乱,民众逃亡,土地荒芜。明朝鼓励垦荒、交易(无占田过限规定)原始取得:自垦等土地(开垦头3年免税免徭,垦为熟地则归己)继受取得:买卖(活卖或绝卖)、交换、赠送等仅限制:盗卖、冒认、侵占、强占等

6、(违者判刑,官员罪加二等)土地管理(“鱼鳞图册”)、地权保护、土地交易(炒卖)、土地兼并等,远甚于唐宋13b、土地租佃之法官租:租高私租:租低(但混了劳役)租佃契约:十分具体(地块、地租、租期、方式、违约责任、保人责任等)土地租佃“一条鞭法”:各种税赋合为货币税(嘉靖10年,张居正变法项目,商品经济的发展)14c、婚姻继承法婚约:女家收受娉财,婚约成立毁约,不分男女,杖(比唐公平)“违律为婚”:娶部下之女,娶逃囚女,强占他人妻女等违者,处刑轻于唐律15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诸子:均分,庶子、嫡子平等诸女:无子招婿的亲生女(无同宗继承人),可继承寡妇:无子者,代夫继承1

7、62、经济法的发展a、茶、盐专卖法茶、盐,国家专卖国家专卖外,可纳钱请“引”(许可证)后商营无“引”营销,进行走私,武装走私,“引”货分离,官员买“引”,充军、绞、斩,妇女走私,株连夫、子,买食走私之盐,也判刑17b、税法“通过税”(“关税”):交通关卡之税“市税”:(内贸)门市之税“舶税”:(外贸)关税“匿税”,违法征税,征税不力,笞、杖,举报,获赏对土地、茶盐……征税范围日益扩大明成祖朱棣时郑和下西洋18第三节司法制度的变化一、司法机构设置的变化1、中央司法机构的变化刑部:最高审判机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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