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清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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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清朝:古代(1840年前)1840——1901,被动变法清末(晚清):近代(1840——1911)1901——1911,主动变法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1第一节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一、变法修律的原因、目的和实质1、原因:挨打亡国的风险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以致:半殖民地半封建22、目的:维护统治的追求变法被视为:一则“皇位永固”,二则“外患渐轻”,三则“内乱可弭”1901下诏实行“新政”,1905派“五大臣

2、出洋”考察宪政,考察后建议取君主立宪,1906诏令“预备立宪”(五大臣:原为:载泽、端方、戴鸿慈、徐世昌、绍英。出发时被炸,徐、绍辞任,改派尚其亨、李盛铎代之)大象步伐出长城33、实质:宪政法制的外壳其“皇位永固”:目的其民主法制:形式光绪宝座4二、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中西合璧又一个春秋战国,顽固派、改良派、洋务派、革命派、立宪派又一个百家争鸣,中学派、西学派、中体西用派……5第二节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一、宪政改革——预备立宪和官制改革1、“

3、宪”——预备立宪(期限:9年)(1)制定宪草《钦定宪法大纲》(1908,宪政编查馆颁布):日式《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911,资政院颁布):英式(简称《十九信条》)6前者:虽君为臣刚,君权(13条)大于民权(6条),但宣战、媾和、统军、缔结条约、解散国会、签署法律等也是元首通常之权。关键是君权不受任何限制(国会、内阁都是附庸)后者:辛亥革命后仅用三天就起草而成,未予实施。君权受限,国会权力大涨——皇权以宪法规定为限,皇位继承顺序由宪法规定,皇族人员不得担任大臣、督抚。修宪、选举总理大臣、对外缔约、对内用兵要经国会议决……前者:中法史上第

4、一部宪法性文件(23条)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7(2)成立议会谘议局:地方议会(1909)资政院:中央议会(1910)作为未来下上议院而筹备分别议决地方、中央预算、决算、税收、公债等分别有地方、全国立法权分别可由督抚、皇帝解散江苏谘议局旧址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82、“政”——官制改革(1)改革官制改官府、官员名称中央官制:由六部增加为十一部已有审判官、检察官、巡警官等称呼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置于各部之首。刑部改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巡警部并入民政部、户部改为度支部礼部改为典礼院,工部改为农工商部、理藩院改为理藩部兵部改为陆军部,还设了海军部

5、,吏部未改9地方官制:财权、军权收归中央二、制定单行法规为规范管理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言论等尚书、侍郎、员外郎改为大臣、副大臣、左右臣、参事如:《结社集会律》、《违警律》、《户口管理规则》、《各学堂管理通则》,等10二、修订旧律——修订刑法1、《大清现行刑律》(1910)对《大清律例》的修订非根本性的修订仍律例合编其中,律:389条新刑律颁布前的过渡性刑典:过渡期极短11主要修订:改而另称刑律取消六部分篇废除部分酷刑(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增加一些罪名(破坏交通罪、妨害选举罪等)意义:既称刑律,则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分立开始122、

6、《大清新刑律》(1911)——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冈田朝太郎(日)帮修,颁布但未实施411条,附《暂行章程》5条其一、立法体例上,剔除非刑内容,不以六部分篇,总则分则分列(沈家本:五变之一“更定刑名”)13其二、犯罪规定上,有:罪刑法定、人人平等、追诉时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少年犯罪、累犯,等(沈家本:五变之一“删除比附”)罪刑法定:删除比附、类推人人平等:废除八议、五服制罪、存留养亲、十恶不赦、请、减、赎、当引发论战14其三、刑罚处罚上,删除部分死刑、废除流刑笞杖、规定缓刑伪释、确立了自由刑(沈家本:五变之一“酌减死罪”,“惩治教育”)主

7、刑:死、无、有、拘、罚从刑:剥夺公权,没收财产沈家本15其四、法系性质上,近代法与古代法、中法与西法,地主阶级法(中)与资产阶级法(西)混杂表征:《大清新刑律》和附则《暂行章程》并举法理派与礼教派斗争的折中163、礼法之争起因:因起草《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焦点:如何对待三纲五常、礼教与法理、德与法、中与西派别:法理派——沈家本、杨度等礼教派——张之洞、袁世凯、劳乃宣等争点:其一、干名犯义之争(干名:冒犯名分干名犯义:卑幼指控、检举尊长)礼教派:十恶之“不孝”,应列专条法理派:可告之事,不列专条,不应定罪但禁诬告17其二、

8、存留养亲之争礼教派:鼓励孝道,应列专条法理派:诱人犯法,不列专条其三、子孙违反教令之争礼教派:应算罪,应入律法理派:不是罪,是道德、教育问题,不入律18其四、子孙对尊长可否正当防卫之争礼教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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