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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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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第一部分重点与难点一、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Z下,丁-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它的主要特点有: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木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木宗旨。2、在内容h,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術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
2、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乂标榜“吸引世界人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Z学说”,大量引用四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Z中。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Z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卜-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
3、形式。二、《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清末变法活动中,刑法领域中的明显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人清新刑律》的制定。《人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人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屮国历史上第一部近现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它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有以下儿方而的变动:(一)扌旨导思想颁布《大清说行刑律》的口的是以它作为《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其内容秉承旧律体例。而《人清新刑律》则借用術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屮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二)内容和形式其一,抛弃111律“诸法合
4、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条文作为唯一内容,成为一部纯粹的住门刑法典。其二,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二部分。其三,确定新的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两类。其四,采川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近代的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制度和术语。(三)从单纯形式和技术角度上看《人清新刑律》与《人清现行刑律》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很人不同,前者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尽管两者有不尽相同之处,但《大清新刑律》对传统的旧律并没有做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丁•法典Z中,所以与《大清现行
5、刑律》一样,都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三、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清末的大规模修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讲是一种被动的、被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木身也存在根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产生了显著的影响,在小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清末修律标志着延续几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随着修律过程川一系列新的法典法规的出现,中国封建法律制度的传统格局开始被打破。不仅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被抛弃,而且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也受到极大的冲击。中国传统法制开始转变成形式和内容上都有显著特点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二)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通
6、过清末人规模的立法、参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建立起来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对其后民国政府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条件。(三)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清末修律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血系统地向国内介绍和传播了西方法律学说和资木主义法律制度,使得近现代法律知识在中国得到一•定程度的普及,促进了一部分中国人的法治观念的萌发。(四)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第二部分法典一、《大清新刑律》沈家本主持制定,由日本法学家冈R1朝太郎等起草,于1911年1月25日颁布。计总则十七章,分则三十六章
7、,共411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是中国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釆取了资产阶级的刑法体例和原则。在体例上,分总则和分则两部分,刑名分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从刑(包括褫夺公权、没收)两类。在刑法原则上,采取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的原则;同时采用资产阶级通用的制度和术语,如缓刑、假释等。此外,还根据形势变化设宜了新罪名。《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具有鲜明的资木主义色彩,但附录的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二、《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旧中国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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