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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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教学成果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教学案例>>>教学案例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改革    一、本章知识点     (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1.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    2.清末修律的方针:“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3.清末修律主要特点:(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代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

12、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3)变法过程中一直充斥着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 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4.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1)清

13、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的基础。(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5.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实质:(1)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2)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3)清末立法的实质。    (二)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1.“预备立宪”:(1)它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预备立宪”的实质是,清代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固

14、清代的专制主义统治。(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3)“谘议局”和“资政院”。    2.“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3.清末刑律的修订:(1)《大清现行刑律》。(2)《大清新刑律》。《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3)礼法之争。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其一,关于“

15、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其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其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其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其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其争论妥协的最终结果是《暂行章程》的制定。maintenancemeasures,thereisabigsecurityrisk,managementhashadagreatimpacttothecity.3.1-8busterminalstationstatusinYibincitylayouts(4)hoursofoperationmostofYibincitybuslines

16、in5:30-6:20,andbasicallymeettheYibintravelneeds.Bus     4.清末民商律的修订。(1)《大清民律草案》;(2)清末的商事立法:《钦定大清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公司律》、《破产律》等。(3)商事立法的基本特点。     5.诉讼律的制订:(1)《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2)《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3)《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4)《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诉讼法草案。    (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1.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所

17、谓领事裁判权,乃是外国侵略者在强迫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或刑事诉讼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正式确立于1843年7月22日在香港公布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随后签订的《虎门条约》中,并在其后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中得以扩充。     2.观审制度。所谓观审制度是指即使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其所

18、属国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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