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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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公元1644——公元1840年)清代的法律制度,以鸦片战争为界,体现为两个不同的阶段,各有特色。在本章中,我们仅介绍鸦片战争以前的清代法律制度。鸦片战争以后直到清朝灭亡以前的法律制度,将在下章介绍。附图:清朝疆域图(见资料)努尔哈赤简介(见资料)清圣祖康熙帝简介(图像见资料)康熙帝,名玄烨,是顺治的第三子,生于顺治十一年(1654年5月4日)1654-1722。八岁继位,是中国历史上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在位61年。康熙自幼勤奋好学,文韬武略样样精通,清除螯(音熬)拜,撤除三藩,统一台湾,平定准葛尔叛乱等一系列军事行动中或御驾亲征,或决胜千里,充分显示了他的军事才能。

2、慎选人才,表彰清官,修治河道,笼络汉族知识分子等行为,又反映了康熙是一个出色的政治家和睿智的君主。和玄烨的政治生活相比,他的家庭生活并不美满,诸皇子夺储之争,使他心力憔悴。乾隆帝简介(见资料)第一节清代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制度一、清代的立法思想“参汉酌金”立法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从万历十四年(1616年)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政权,至崇祯十七年(1644年)顺治皇帝入关,是清朝的开国肇基时期。在这不足三十年的时间里,完成了满族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的飞跃,创建了各种典章制度,形成了饶有民族特色的“参汉酌金”立法思想和立法路线。关外时期的立法成就,不仅是我国少数民族法制史上的辉煌的一页,也为入关以后的

3、法制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作为满洲第二代君主的皇太极,从统治实践中认识到“宣布法纪,修明典常,为保邦致治之计”。无论是政权体制和法律制度,都作出了较大的建树。尤其是他坚持执行“参汉酌金”的立法思想和立法路线,对于清朝入关前后的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天聪七年(1663年),文官大臣宁完我曾就修改《大明会典》一事明确提出了“参汉酌金”的概念,就是参考以明朝法制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制;所谓酌金,就是根据时代的进步斟酌吸收满洲固有的习惯法。参汉酌金的思想一经提出,便引起了皇太极的共鸣。皇太极在同汉民族的长期交往中,逐渐接受了汉民族先进的历史文化的影响,因而不断革除满族落后的习惯。例如天聪五年七月,在

4、申明谕禁同族嫁娶,违者以奸论罪的理由时说:“明与朝鲜皆礼仪之邦,故同族从不婚娶。彼亦谓既为人类,若同族嫁娶,与禽兽何异?是以禁止耳。”天聪六年三月,发布除“反叛逃亡,有异心于上及诸贝勒者”外,禁止“子告父、妻告夫及同胞兄弟相告”的法令。对此,皇太极解释说:“所以严禁者,以此乃古圣王之成法,故今仿而行之耳。前禁不许乱伦婚娶,亦此义也。”天聪八年四月,皇太极在申明“国家创业,各有制度,不相沿袭”的同时,表示:“夫知其善而不能从,与知其非而不能省,俱未为得也。”可见,他已确定在坚持创立本国制度的同时,必须借鉴明朝的典章制度。天聪十年六月,在颁布“定上下问对应各有区别”谕时,指出:“我国之人,向者

5、未谙典礼,故言语书词,上下贵贱之分,或未详晰。朕阅古制,凡上下问对,各有分别。自今俱宜仿古制行之。”皇太极一再声称遵循“古圣王之成法”和“古制”,表现了在他思想中已经接受了明朝封建法律的影响和封建等级伦理道德观念的渗透,,从而开始了“以礼入法”的趋势。在这个历史潮流中,满汉儒臣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例如,号称满洲圣人的巴克什达海翻译了明《刑部会典》、《孟子》、《通鉴》和《三国志》等文献史籍;通晓满蒙汉文的管礼部贝勒萨哈廉则是皇太极引进汉制的得力助手。此外,文馆汉大臣宁完我等屡屡上疏,“请设六部、立谏臣、更馆名、置通政、辨服制”,为清初官制的改革规划了基本轮廓。需要指出的是,“参汉酌金”的立法

6、路线是为制定一系列维护皇权为中心的封建等级制度服务的。皇太极时期,以“十恶”入律,但摒弃“八议”;既鼓励和保护奴仆首告家主,又对举首施加一定限制;有世爵者犯一般过误虽可罚赎以代身体刑,但世爵愈高罚愈重;其他如不依服制定罪,不族株连坐,斩决人犯不待时节,父母在别籍异财不为罪,等等,都是从早期满洲国情出发,贯彻“参汉酌金”的“一代制作”。1644年,清人入关后,其原有的法律制度还不适应新的统治需要,清朝政府以《大明律》作为入关初的过渡性法律。1645年,顺治帝下令立法,统一纂修大清律,其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详细推导演绎或借鉴《大明律》,并以《大明律》为蓝本,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的典章制度。二

7、、立法概况(一)清入关前的法制概况1615年,后金政权建立时,努尔哈赤即“整顿围猎用兵的规则,制订法令”。1621年,努尔哈赤颁布《禁单身行路令》。1631年,皇太极颁布了《离主条例》,约1632年,皇太极制定《盛京条例》。1634年,皇太极复颁布《会典》五十二条,今人称为《崇德会典》。(二)《大清律》和附例的沿革1.《大清律》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大清律集解附例》编纂完成,1647年正式颁行。《大清律集解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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