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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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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学习要求:掌握清末中国法制发生的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一、清末变法的背景、特点及其影响二、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三、清末的司法改革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概况一、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一)国际、国内环境的变化1、列强的外部压迫2、国内各种社会矛盾激化3、清政府财政压力增加(二)宪政、排满、革命、新学等思潮相互激荡总之,清末签订的一系列系列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破坏了中华法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并刺激了国内资本主义的发展2、《辛丑条约》以后,列强为
2、保护在华利益,英、美、日等国以放弃“治外法权”为诱饵,逼迫清廷修改法律。3、随着列强经济、政治和军事及不平等条约的签订,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传入中国。二、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一)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二)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1、特点(1)在修律宗旨和基本方针上存在根本的矛盾。(2)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的传统与近代资本主义最新法律技术的奇怪混合。(3)改革与守旧的矛盾与冲突。2、影响(1)导致中华法系的解体。(2)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3)客观上促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思想、法律观念的引进和传播
3、。(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1、以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2、缓和社会矛盾,抵制革命。3、清末修律的实质:具有封建性和买办性,体现深刻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第二节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一、“预备立宪”和宪法性文件1、背景和实质“预备立宪”,是清朝政府在1906年以后推行的一场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仿照近代西方君主国家制定宪法,建立议会制度,为实行君主立宪政治体制而进行的准备活动。1905年,五大臣出洋,设立“宪政编查馆”1906年,五大臣回国,上奏立宪之利:一曰:皇位永固;一曰,外患渐轻;一曰,内乱可弭。1906年9月1日,
4、以光绪帝名义发布“宣布预备立宪”上谕。——开始推行官制改革、拟定《资政院院章》、《咨议局章程》、《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等。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目的:巩固以满洲贵族为核心的封建统治(二)《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2)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典型的议会政治,已无法挽救清朝灭亡的命运。A.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B.形式上限
5、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的权利C.属于临时宪法(三)“咨议局”和“资政院”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而且,
6、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院停会,乃至解散。人员:“钦选”与“民选”二、“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一)“官制改革”官制改革,是清末推行预备立宪的重要环节。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颁布《厘定官制谕》,开始改革中央和地方官制。表面是裁撤冗官、提高行政效率,实际上是预备立宪的装饰品,并借机削减地方势力,加强中央集权。(二)单行行政法规1、《结社集会律》2、《违警律》3、《户口管理规则》、《暂定京师调查户口规则》、《调查户口执行法》、《各学堂管理通则》等法规。三、清末刑律的修订(一)《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法典沈家本根据《大清律例》删改而成,共三
7、十篇三百九十八条,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1、改律命为《刑律》。2、取消《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设的六律总目,现行刑律篇目,自名例至河防分30门36卷。3、改革刑罚,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以罚金、徒、流、遣、死取代原有的笞、杖、徒、流、死。4、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删除了旧律中同姓为婚、良贱为婚、良贱相殴等过时的条文,并将条文中“奴婢”改为“雇工人”,取消了奴婢在法律上不平等的地位。对旧律中纯属民事、商事的条款予以分出,不再处刑。增加了有关毁环铁路罪、毁坏电讯罪、私铸银圆罪等条文。大清现行律改律命为《
8、刑律》改革篇目改革刑罚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修改满汉不平等条文民刑有别(二)《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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