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_清末变法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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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清末变法修律第一节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第一节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一、不平等条约对清末变法的影响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改制更法思潮的主要内容:提倡睁眼看世界,运用近代国际公法调整中外关系师夷制夷思想的提出和最初的实施方案抨击腐败的吏治,倡言改革司法论证改制更法的历史必然性传承与发展体现中华法制文明的“德主刑辅”用贫富“不相齐”而争,解释法制文明的起源“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三、清末修律的目的及其实质(一)以资产阶

2、级法律形式掩盖君主专制统治(二)配合预备立宪缓和矛盾抵制革命(三)实质: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第二节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法律改革的切入点变法修律主要内容法律改革的切入点政权体制方面的宪政制度。私法领域的民商立法。刑事法律方面的罪制、刑制改革。诉讼方面的司法独立和公正程序的建立。一、宣布“预备立宪”二、《改革官制谕》三、《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四、商律的修订五、民律草案的修订六、诉讼律的修订变法修律主要内容《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修律中的“礼法之争”预备立宪背景及其实质制定《钦定宪法大纲》和《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3、》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大权统于朝廷,庶正公诸舆论”“谋中央集权,拿宪法作愚民的工具。”《钦定宪法大纲》强调君权和君主的神圣地位确定皇帝拥有广泛的权利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重大信条十九条》对皇权作了不少限制,扩大国会权利皇帝的权利和皇位的继承,均以宪法定宪法的制定权不再“钦定”,而由“资政院议决”。已基本具备了西方议会政治的特点,但只强调了皇帝与国会的关系,对于人民权利只字未提——立宪虚伪性(1)改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改革官制谕》中央官制地方官制(3)“五不议”原则(2)设巡警部,编练新军军机处事

4、不议、内务府事不议、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大清现行刑律》“总目宜删除也”“刑名宜厘正也”“新章宜节取也”“例文宜简易也”《大清现行刑律》1、改律名为《刑律》2、取消六律总目3、改革刑罚4、废除过时法条,增加新罪名(2)采取资产阶级国家刑罚体系《大清新刑律》结构变化内容变化罪刑法定(1)仿资产阶级刑法体例(2)对封建刑法制度作了大量删削(1)吸收资产阶级刑法制度对青少年犯罪实行感化教育创设《妨害选举罪》、《妨害交通罪》等吸收西方刑法文化,变通旧律更定刑名——宣告以刑罚威吓主义和报复主义为特征的封建

5、刑制终结,中国近代资产阶级性质的刑罚体系建立采纳西方近代刑法原则——罪刑法定、罪刑适应、人道主义法典体例结构西方化争论妥协的结果——《暂行章程》“法理派”“礼教派”(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礼法之争《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资产阶级的刑法理论与旧律中的纲常立法新旧杂糅,既冲突又融合体现西方刑法的“三原则”打破旧体例成为单一的刑法典1、奖励工商业商律(一)《钦定大

6、清商律》(二)大清商律草案》(三)《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四)《破产律》总则、商行为、公司律、票据法、海船律2、规定商人的法律地位及一般规则3、公司《大清民律草案》“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一)前三编以“模仿列强”为主(二)后两编“固守国粹为宗”《大清民律草案》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厘定民律图治之要《大清民律草案》的基本特点体现了中国民法发展中的重大转折新旧杂糅,反映了特定的国情社情以财产法上的形式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对民事习惯

7、缺乏认真的甄别采纳第三节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领事裁判权制度租界的“会审公廨”司法机构的改革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其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领事或由其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裁判。故“领事裁判权”也称“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又称会审公堂,是英、美、法三国驻上

8、海领事馆借小刀会起义之机,要挟清政府同意,在外国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即:凡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必须有领事官员参加会审;凡中国人与外国人间的诉讼,若被告系有约国人,由其本国领事裁判,若被告为无约国人,也须有其本国领事陪审,甚至租界内纯中国人之间的争讼最终也须外国领事观审并操纵判决。在实际上,所谓“会审”只是空有其名,审判的主动权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往往仅被当作象征性的陪衬。会审公廨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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