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时期诉讼法律思想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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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末修律时期诉讼法律思想评析关键词:清末/修律/诉讼法律/思想评析内容提要:诉讼法律思想是清末修律时期新法律思潮中的一股,当时的中国法学家开始对诉讼程序正义、独立编纂诉讼法典、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列编纂有了初步认识。他们的思想在当时虽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开拓性,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时代局限性。对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研究,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在司法改革的道路上既要大胆吸收外国先进的东西,又要对我们的传统进行合理的改造。清末修律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重要事件,编纂刑民诉讼法典是清末修律的内容之一,是向西方学习以改革传统的新尝试,它成为以后编纂诉讼法律的基础,对后世的影响较大。一、清末诉讼法

2、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清末诉讼法律思想是在社会变动、西方列强纷纷入侵、清统治岌岌可危的背景下产生的。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列强入侵中国,并通过签订大量不平等条约,确立了领事裁判权,获得了司法特权,造成中国司法主权的严重丧失。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第13款规定:“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罪,应治以中国之法。”[1]p42-55这个规定表明,在中国的外国人犯罪可以不受中国法律管辖,这严重违背属地管辖原则,是对中国法律的严重藐视。1844年的《中美五口贸易章程》第25款规定:“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各港口,自因财产涉讼,由

3、本国领事等官讯明办理;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loCAlhoST”[1]p42-55这个规定同样表明,西方各国在中国的民事纠纷,也不受中国的法律管辖。而此时,在清政府统治下的中国,政治上,已是封建社会的末期,传统封建专制统治已濒临崩溃,太平天国运动、义和团运动强烈地打击了清政府,为了挽救灭亡的危机,清政府选择变革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经济上,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越来越多,传统中国的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已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文化上,出现了多种价值观念,传统的道德观念、儒家思想、等级

4、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不再根深蒂固,人们开始向往平等、自由、民主、人权。正是基于内因与外因的共同作用,爱国的法律思想家们开始呼吁改革中国司法。法律由以刑为主、诸法合体开始向民刑分立,实体与程序分列的发展已是大势所趋。法律形式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单列,编纂中国长期缺失的诉讼法律亦是大势所趋。变法修律的呐喊触动了清政府,以慈禧太后为首的清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入侵北京的严峻形势面前,不得不被迫接受变法主张。1901年慈禧下诏变法,“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2]p4655当时改革司法首当其冲的就是改

5、革诉讼与审判,借鉴西方的诉讼与审判制度,编纂中国长期缺失的诉讼法典。二、清末诉讼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一)倡导司法独立中国在长期的专制政体下,行政权与司法权混淆,皇帝是最高司法官,地方官也是地方的司法官。所以,中国古代的诉讼、审判无论是处罚犯罪的刑事诉讼还是解决纠纷的民事诉讼,都只是皇帝的意志通过各级官僚的权力来实现,诉讼围绕的是皇帝的意志而不是考虑民众的权利主张。清末西方国家也正是借口中国司法不独立而对中国施加治外法权。有识的法学家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宣传西方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学说,主张司法独立。实践中,1906年制定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以及19

6、10年制订的《法院编制法》都包含有司法独立的思想。如根据《法院编制法》赋予大理院以最高审判权,建立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还规定了法院的组织机构、审判员的资格、权限、待遇等。各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对司法独立审判也做了规定。在清末之中国,在皇权仍然高高在上的情况下,显然是无法充分做到司法独立的,但当时的沈家本等人仍然尽了极大的努力,倡导司法独立,迈出了由传统上的司法与行政合一向司法独立转变的艰难的第一步。(二)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列的诉讼体制中国自西周开始到清末,传统上一直是诉讼制度混杂于刑事法律之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列更是无从谈起,这种局面一直到清末修律

7、时期才被打破。1905年,御史刘彭年所上“禁止刑讯有无窒碍请再加详慎”一折中,即涉及到外国民刑分设一事。刘彭年提到,在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编纂完成后,应着手进行民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编纂,表达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列编纂的思想。实践中,修订法律馆很好地贯彻了这一思想: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首先区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凡是审理是非曲直的为民事案件,凡是审理是否有罪的为刑事案件。针对当时民事诉讼相关规定不完善的情况,该章程对民事诉讼管辖、费用、当事人、诉讼期限等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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